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考試院新聞 @ 資訊處
title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的發稿日期是20231130182400, 發稿單位是秘書處公共關係科, 編號是112-072, 內文是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均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應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負....
ArticleType | 0 |
FileName | (空) |
Link | (空) |
Source |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915&s=48108 |
title | 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機關代碼 | 600000000A |
發稿日期 | 20231130182400 |
發稿單位 | 秘書處公共關係科 |
聯絡人 | 張美君 |
聯絡電話 | 0921616925 |
編號 | 112-072 |
新聞稿主題 | 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內文 | 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均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應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負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基於消防安全、專業以及現場應變的需求,爰依職務核心職能調整應試科目,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由3科調整為2科,專業科目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調整列考範圍,並依消防專業需求提升專業應試科目占分比重,俾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以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 考試院表示,因應應考人反映,現行立定跳遠項目規定測驗次數為1次,受試者若有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之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之結果即屬無效。考量本考試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爰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之作法,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本考試已於本年1月12日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同時修正跑走項目為不分男女皆施測1,200公尺跑走,並定於113年1月1日施行,以配合未來長達一年的集中教育訓練需求。 本次修正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開始適用,本考試預定於113年6月15日至16日舉行,歡迎有志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 |
檔案連結 | 1:1121130新聞稿-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8108/6f342bfb-8890-49f0-892d-d8b11b492c29.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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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915&s=48108 |
title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機關代碼600000000A |
發稿日期20231130182400 |
發稿單位秘書處公共關係科 |
聯絡人張美君 |
聯絡電話0921616925 |
編號112-072 |
新聞稿主題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內文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均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應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負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基於消防安全、專業以及現場應變的需求,爰依職務核心職能調整應試科目,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由3科調整為2科,專業科目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調整列考範圍,並依消防專業需求提升專業應試科目占分比重,俾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以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 考試院表示,因應應考人反映,現行立定跳遠項目規定測驗次數為1次,受試者若有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之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之結果即屬無效。考量本考試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爰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之作法,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本考試已於本年1月12日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同時修正跑走項目為不分男女皆施測1,200公尺跑走,並定於113年1月1日施行,以配合未來長達一年的集中教育訓練需求。 本次修正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開始適用,本考試預定於113年6月15日至16日舉行,歡迎有志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 |
檔案連結1:1121130新聞稿-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8108/6f342bfb-8890-49f0-892d-d8b11b492c29.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