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房屋出租(租屋);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租約終止, HTMLContent是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三、「住宅租賃定型....
MetaId | 153434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 | 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ays | 10 |
Title |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
Keyword | 房屋出租(租屋);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租約終止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
Category | 140(地政) |
Cake | J33(法令草案);CK9(不動產服務業管理) |
Service | E52(定型化契約)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2/type3/gov10/num3/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3434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ays10 |
Title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
Keyword房屋出租(租屋);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租約終止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
Category140(地政) |
CakeJ33(法令草案);CK9(不動產服務業管理) |
ServiceE52(定型化契約)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2/type3/gov10/num3/Eg.htm |
HTMLContent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