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及第3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及第3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動化(電腦化);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基金(境外基金);投資標的;內部控制,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MetaId | 15343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及第3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stipulating rules regarding Paragraph 1 and 3 of Article 25-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
Keyword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動化(電腦化);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基金(境外基金);投資標的;內部控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 2、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款第二目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六四八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8(行政規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4/type2/gov36/num9/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 2、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款第二目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六四八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
MetaId153432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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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及第3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stipulating rules regarding Paragraph 1 and 3 of Article 25-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
Keyword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動化(電腦化);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基金(境外基金);投資標的;內部控制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 2、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款第二目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六四八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8(行政規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4/type2/gov36/num9/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 2、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執行門檻,指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款第二目再平衡之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六四八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