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PubGovName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Keyword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生活美學;申請資格;審查;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HTMLContent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東美研字第1133000788號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
MetaId | 15340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
UndertakeGov | 國立臺灣美術館 |
Officer_name | 館長 徐敍國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 | 東美研字第1133000788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the Promotion of Living Art Program of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生活美學;申請資格;審查;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31(國立文化機構)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5/type2/gov46/num12/Eg.htm |
HTMLContent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東美研字第1133000788號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花東二縣(臺東縣、花蓮縣)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補助花東二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等。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辦理花東二縣市跨區域或國際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時間: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告申請期程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及本館官網,由申請單位提出計畫申請案送館審查。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函及團體核准立案公函及登記證書或負責人當選證書、統一編號文件、送件表、計畫書外並應依據計畫內容齊備所需文件資料一併送審。 (二)申請單位請自行檢視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併同「事前揭露表」,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由權管機關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本館於截止收件後兩週,進行初、複審作業,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覆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五人(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二)應符合【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審查委員應同時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三)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受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案件之金額,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八、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分攤明細表、切結書、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申請者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館同意。 九、經核定之執行計畫,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將停止該單位補助案件二年。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三之一、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納入該案活動經費或前項結餘款,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十六、補助對象之同一案件或類似計畫已獲本館補助,不得再向文化部暨所屬機關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如有重複補助情況,應退還於本館所獲補助之款項,並於核銷經費時附切結書乙份。 十六之一、獲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
MetaId15340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
UndertakeGov國立臺灣美術館 |
Officer_name館長 徐敍國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GazetteId東美研字第1133000788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Subsidizing the Promotion of Living Art Program of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生活美學;申請資格;審查;行政程序(作業程序)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31(國立文化機構)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5/ch05/type2/gov46/num12/Eg.htm |
HTMLContent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東美研字第1133000788號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花東二縣(臺東縣、花蓮縣)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補助花東二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等。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辦理花東二縣市跨區域或國際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時間: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告申請期程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及本館官網,由申請單位提出計畫申請案送館審查。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函及團體核准立案公函及登記證書或負責人當選證書、統一編號文件、送件表、計畫書外並應依據計畫內容齊備所需文件資料一併送審。 (二)申請單位請自行檢視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併同「事前揭露表」,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由權管機關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本館於截止收件後兩週,進行初、複審作業,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覆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五人(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二)應符合【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審查委員應同時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三)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受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案件之金額,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八、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分攤明細表、切結書、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申請者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館同意。 九、經核定之執行計畫,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將停止該單位補助案件二年。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三之一、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納入該案活動經費或前項結餘款,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十六、補助對象之同一案件或類似計畫已獲本館補助,不得再向文化部暨所屬機關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如有重複補助情況,應退還於本館所獲補助之款項,並於核銷經費時附切結書乙份。 十六之一、獲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行號或立案法人、社團、工作室或自然人,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