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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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2)的發布日期是2015/01/19, 內容是有關香港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104年1月16日公布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檢出違法色素二甲基黃(dimethyl yellow)一案,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相關衛生局查核情形說明如下: 一、 案內產品出口商係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紅菓林生活物業公司),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

標題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2)
內容有關香港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104年1月16日公布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檢出違法色素二甲基黃(dimethyl yellow)一案,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相關衛生局查核情形說明如下: 一、 案內產品出口商係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紅菓林生活物業公司),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及雲林縣衛生局於104年1月17日查核,該公司「度小月麻油辣腐乳」產品為委託代工: 1、 舊產品係由圓德行(雲林縣莿桐鄉貴村興中路70-6號)代工。經雲林縣衛生局前往圓德行查核抽驗,並於104年1月17日抽樣紅麴豆腐乳、甜酒豆腐乳、四川麻油辣腐乳等成品3件、豆腐塊半成品1件及辣椒粉、硫酸鈣、麻油、香油、糙米/豆豉等原料5件1月18日晚間送至食藥署檢驗,結果均未檢出二甲基黃及二乙基黃。 2、 新產品係自2014年開始由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30巷19-1號)代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該業者豆腐係由桃園市「仁傑食品有限公司」供貨。 3、 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新舊產品在國外市售均有流通,無法釐清,將先全數通知下架,食藥署已請港方提供案內問題產品之出口商、批號及外包裝照片等資料,以利後續追查。 二、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4年1月17日抽驗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香港的「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有效日期:2016.08.26)」新產品1件,經該局檢出二甲基黃陽性,因該產品由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30巷19-1號)代工,已移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豆腐來源仁傑食品有限公司轄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源頭查證。 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赴「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現場已無「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惟有發現相同製程之自有品牌「四川辣腐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已封存1,534瓶,並通知相關廠商下架及抽驗其他產品與所使用原料如辣椒醬、甜椒精、辣椒精等。 四、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查核「仁傑食品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於103年11月3日前曾使用「芊鑫乳化劑」製作豆製品,惟業者表示11月3日後已改用裕元興業之乳化劑(脂肪酸甘油酯-衛署添輸字第006350號)。由於仁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芊鑫乳化劑」,卻未主動通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除將依法追究責任外,並已抽驗該廠103年11月3日前後製作的豆腐乳與其他豆干、豆腐製品及勒令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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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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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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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104年1月16日公布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檢出違法色素二甲基黃(dimethyl yellow)一案,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相關衛生局查核情形說明如下: 一、 案內產品出口商係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紅菓林生活物業公司),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及雲林縣衛生局於104年1月17日查核,該公司「度小月麻油辣腐乳」產品為委託代工: 1、 舊產品係由圓德行(雲林縣莿桐鄉貴村興中路70-6號)代工。經雲林縣衛生局前往圓德行查核抽驗,並於104年1月17日抽樣紅麴豆腐乳、甜酒豆腐乳、四川麻油辣腐乳等成品3件、豆腐塊半成品1件及辣椒粉、硫酸鈣、麻油、香油、糙米/豆豉等原料5件1月18日晚間送至食藥署檢驗,結果均未檢出二甲基黃及二乙基黃。 2、 新產品係自2014年開始由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30巷19-1號)代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該業者豆腐係由桃園市「仁傑食品有限公司」供貨。 3、 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新舊產品在國外市售均有流通,無法釐清,將先全數通知下架,食藥署已請港方提供案內問題產品之出口商、批號及外包裝照片等資料,以利後續追查。 二、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4年1月17日抽驗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香港的「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有效日期:2016.08.26)」新產品1件,經該局檢出二甲基黃陽性,因該產品由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30巷19-1號)代工,已移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豆腐來源仁傑食品有限公司轄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源頭查證。 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赴「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現場已無「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惟有發現相同製程之自有品牌「四川辣腐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已封存1,534瓶,並通知相關廠商下架及抽驗其他產品與所使用原料如辣椒醬、甜椒精、辣椒精等。 四、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查核「仁傑食品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於103年11月3日前曾使用「芊鑫乳化劑」製作豆製品,惟業者表示11月3日後已改用裕元興業之乳化劑(脂肪酸甘油酯-衛署添輸字第006350號)。由於仁傑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芊鑫乳化劑」,卻未主動通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除將依法追究責任外,並已抽驗該廠103年11月3日前後製作的豆腐乳與其他豆干、豆腐製品及勒令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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