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保障茶安新政策,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的發布日期是2015/05/06, 內容是回應茶飲料食安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針對相關業者就邊境管制、強制檢驗、追溯追蹤等政策進行研擬,並再次強調為確保供應商之所供應原材料之安全性,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依追溯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於採購過程中,應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針對業者所採取之一級品管之作為....
標題 | 保障茶安新政策,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 |
內容 | 回應茶飲料食安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針對相關業者就邊境管制、強制檢驗、追溯追蹤等政策進行研擬,並再次強調為確保供應商之所供應原材料之安全性,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依追溯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於採購過程中,應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針對業者所採取之一級品管之作為,建議主動提供消費者參考。 食藥署茶安政策管理作為說明如下: 一、 邊境管制措施及風險管控: (一)104年4月24日起針對4大茶類進口國(越南、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印度)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二)104年4月22日起針對其他國家輸入之大包裝茶類(超過3公斤)設定連續抽驗3批。 (三)104年4月24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茶”之4大進口國(德國、中國大陸、摩洛哥、斯里蘭卡)輸入產品,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四)104年4月16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另,104年5月4日針對4月29日公告該項號列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 (五)於104年4月29日公告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2.20-9 「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號列之輸入規定為F01,並自該日起生效。意即輸入前述香料用乾燥植物(如玫瑰花),若為食品用途,應以F01輸入規定申辦。 二、強制檢驗: 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三、追溯追蹤: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如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實施強制檢驗,將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前述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陸續辦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之相關訓練及說明會,近期將針對茶葉與花茶原料輸入業者、茶飲料、咖啡飲料製造工廠、大宗物資及一般食品製造業者、食材供應商業者、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業界之專門執業人員辦理多場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說明會,就業者自主管理、供應商管理、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等相關法規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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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05/06 |
標題保障茶安新政策,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 |
內容回應茶飲料食安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針對相關業者就邊境管制、強制檢驗、追溯追蹤等政策進行研擬,並再次強調為確保供應商之所供應原材料之安全性,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依追溯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於採購過程中,應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針對業者所採取之一級品管之作為,建議主動提供消費者參考。 食藥署茶安政策管理作為說明如下: 一、 邊境管制措施及風險管控: (一)104年4月24日起針對4大茶類進口國(越南、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印度)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二)104年4月22日起針對其他國家輸入之大包裝茶類(超過3公斤)設定連續抽驗3批。 (三)104年4月24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茶”之4大進口國(德國、中國大陸、摩洛哥、斯里蘭卡)輸入產品,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四)104年4月16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另,104年5月4日針對4月29日公告該項號列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 (五)於104年4月29日公告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2.20-9 「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號列之輸入規定為F01,並自該日起生效。意即輸入前述香料用乾燥植物(如玫瑰花),若為食品用途,應以F01輸入規定申辦。 二、強制檢驗: 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三、追溯追蹤: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如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實施強制檢驗,將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前述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陸續辦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之相關訓練及說明會,近期將針對茶葉與花茶原料輸入業者、茶飲料、咖啡飲料製造工廠、大宗物資及一般食品製造業者、食材供應商業者、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業界之專門執業人員辦理多場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說明會,就業者自主管理、供應商管理、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等相關法規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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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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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障茶安新政策,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同分類的本署新聞公告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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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2015/10/03 | 內容: 本署南區管理中心責成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疑似問題產品進行下架回收,臺南市再伯商行及乙才食品廠產品多銷售於傳統市場菜攤及麵攤,下游業者家數約50家,因多為每天鋪貨,每家業者進貨量多為一天用量,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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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5/02/26 | 內容: 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論含量多寡,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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