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之稽查結果
- 本署新聞公告資料集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標題公布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之稽查結果的發布日期是2016/05/26, 內容是鑒於燕麥為國人喜好食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5月啟動「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總計抽驗市售36件燕麥片產品檢驗農藥殘留量,結果共10件燕麥片檢出農藥嘉磷塞(如附件,合格率約72%,檢出值介於0.1~1.8ppm),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標題 | 公布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之稽查結果 |
內容 | 鑒於燕麥為國人喜好食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5月啟動「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總計抽驗市售36件燕麥片產品檢驗農藥殘留量,結果共10件燕麥片檢出農藥嘉磷塞(如附件,合格率約72%,檢出值介於0.1~1.8ppm),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合格產品應下架回收,並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迄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止,已下架回收產品總計約62,339公斤,並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中。 食藥署表示,農藥嘉磷塞(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先進國家核准之農藥除草劑。由於我國未生產燕麥,故目前尚無使用該農藥於燕麥作物之需求,且未有進口國家或業者向我國提出訂定進口燕麥之農藥嘉磷塞殘留容許量之需求,於缺乏燕麥相關科學試驗資料之情況下,對此項農藥係採取最嚴格之管制規定,故我國燕麥之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為不得檢出,依據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內不合格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並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嘉磷塞為有機磷化合物類農藥,為廣效型的除草劑,經由葉片和莖部進入植物體內影響其生長。嘉磷塞易快速與土壤團粒結合,不易被雨淋洗至地下水,且可經由微生物分解,對哺乳類、鳥類及魚類低毒性,不會對動物的神經系統造成影響,也不會抑制乙醯膽鹼酶的活性,僅在高劑量餵食小鼠才會造成體重些許下降、肝臟肥大、腎炎等症狀。在人體皮膚接觸5週的試驗中,對皮膚沒有明顯的改變,其可隨人體尿液與糞便排出體外,幾乎不會累積在人體內。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之業者,應確實依食安法第7條第1項、第5項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業者應負自主管理之責,全面清查燕麥產品,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若發現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附檔連結 |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3&chk=4D890858-E62B-4F7C-9CF2-06FD7E2B8DC6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4&chk=807E7EFC-BADB-44D4-81DF-7F8B4D1054BD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5&chk=C97A07CF-C083-4A69-8129-8C781F175A24 |
發布日期 | 2016/05/26 |
標題公布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之稽查結果 |
內容鑒於燕麥為國人喜好食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5月啟動「105年燕麥產品抽驗計畫」,總計抽驗市售36件燕麥片產品檢驗農藥殘留量,結果共10件燕麥片檢出農藥嘉磷塞(如附件,合格率約72%,檢出值介於0.1~1.8ppm),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合格產品應下架回收,並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迄105年5月26日上午10時止,已下架回收產品總計約62,339公斤,並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中。 食藥署表示,農藥嘉磷塞(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先進國家核准之農藥除草劑。由於我國未生產燕麥,故目前尚無使用該農藥於燕麥作物之需求,且未有進口國家或業者向我國提出訂定進口燕麥之農藥嘉磷塞殘留容許量之需求,於缺乏燕麥相關科學試驗資料之情況下,對此項農藥係採取最嚴格之管制規定,故我國燕麥之嘉磷塞農藥殘留容許量為不得檢出,依據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內不合格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並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嘉磷塞為有機磷化合物類農藥,為廣效型的除草劑,經由葉片和莖部進入植物體內影響其生長。嘉磷塞易快速與土壤團粒結合,不易被雨淋洗至地下水,且可經由微生物分解,對哺乳類、鳥類及魚類低毒性,不會對動物的神經系統造成影響,也不會抑制乙醯膽鹼酶的活性,僅在高劑量餵食小鼠才會造成體重些許下降、肝臟肥大、腎炎等症狀。在人體皮膚接觸5週的試驗中,對皮膚沒有明顯的改變,其可隨人體尿液與糞便排出體外,幾乎不會累積在人體內。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之業者,應確實依食安法第7條第1項、第5項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業者應負自主管理之責,全面清查燕麥產品,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若發現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附檔連結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3&chk=4D890858-E62B-4F7C-9CF2-06FD7E2B8DC6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4&chk=807E7EFC-BADB-44D4-81DF-7F8B4D1054BD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4445&chk=C97A07CF-C083-4A69-8129-8C781F175A24 |
發布日期2016/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