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的發布日期是2013/03/14, 內容是針對「今周刊」雜誌第847期刊載「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一文,報導政府僅針對經認證之「健康食品」的廣告有嚴格管理,對一般食品則無管理作為等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除感謝該雜誌長期以來藉由其平面媒體平台,關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議題,並提醒了衛生機關應更加努力維護國人飲食健康之職責,該局並鄭重表....
標題 | 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 |
內容 | 針對「今周刊」雜誌第847期刊載「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一文,報導政府僅針對經認證之「健康食品」的廣告有嚴格管理,對一般食品則無管理作為等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除感謝該雜誌長期以來藉由其平面媒體平台,關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議題,並提醒了衛生機關應更加努力維護國人飲食健康之職責,該局並鄭重表示,無論是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亦或是一般食品,其產品之宣稱或廣告內容,均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衛生機關必定會嚴格查察,涉有不法者亦依法處辦,絕非放任不作為。 針對該文內容指出,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該文內容所述,任何保健食品都可以宣稱功效。於我國亦對於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其生理功能,並公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供各界參循,除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均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有關內文指出,美國FDA要求膳食補充產品必須符合「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標準,台灣健康食品則無明文強制規定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我國對於健康食品之生產管理,除產品須符合衛生法規之要求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明訂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並依同法條對於該規範之標準,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成立以來,每一年均以專案計畫執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查核,並監測健康食品產品保健功效成分、含量、衛生及營養標示等符合性,確保健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一般食品廣告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現係以「一行為一罰、累犯重罰」原則,落實於違規案件之處辦,故亦有食品廣告因連續違規,罰鍰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除此,如食品廣告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報導所述「罰鍰過輕,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與現行法令規定與衛生機關執行實際情形顯有落差。 食品藥物管理局進一步表示,為有效淨化違規廣告,99年3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除由衛生機關重處廣告業者外,並由媒體主管機關請各媒體及相關公協會嚴加把關,拒絕刊登經衛生主管單位認定涉及違法之廣告。101年1~12月衛生機關處分違規食品廣告共計3,546件,罰鍰金額高達1.15億元,而廣告違規率亦由小組成立前,99年1月的14%,下降至101年12月的4.7%,成效顯著。 為徹底杜絕惡意違法者,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研提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廣告管理相關法條規修正草案,從廣告行為及產品約束上,更加重業者及媒體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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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3/03/14 |
標題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 |
內容針對「今周刊」雜誌第847期刊載「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一文,報導政府僅針對經認證之「健康食品」的廣告有嚴格管理,對一般食品則無管理作為等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除感謝該雜誌長期以來藉由其平面媒體平台,關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議題,並提醒了衛生機關應更加努力維護國人飲食健康之職責,該局並鄭重表示,無論是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亦或是一般食品,其產品之宣稱或廣告內容,均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衛生機關必定會嚴格查察,涉有不法者亦依法處辦,絕非放任不作為。 針對該文內容指出,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該文內容所述,任何保健食品都可以宣稱功效。於我國亦對於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其生理功能,並公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供各界參循,除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均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有關內文指出,美國FDA要求膳食補充產品必須符合「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標準,台灣健康食品則無明文強制規定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我國對於健康食品之生產管理,除產品須符合衛生法規之要求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明訂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並依同法條對於該規範之標準,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成立以來,每一年均以專案計畫執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查核,並監測健康食品產品保健功效成分、含量、衛生及營養標示等符合性,確保健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一般食品廣告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現係以「一行為一罰、累犯重罰」原則,落實於違規案件之處辦,故亦有食品廣告因連續違規,罰鍰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除此,如食品廣告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報導所述「罰鍰過輕,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與現行法令規定與衛生機關執行實際情形顯有落差。 食品藥物管理局進一步表示,為有效淨化違規廣告,99年3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除由衛生機關重處廣告業者外,並由媒體主管機關請各媒體及相關公協會嚴加把關,拒絕刊登經衛生主管單位認定涉及違法之廣告。101年1~12月衛生機關處分違規食品廣告共計3,546件,罰鍰金額高達1.15億元,而廣告違規率亦由小組成立前,99年1月的14%,下降至101年12月的4.7%,成效顯著。 為徹底杜絕惡意違法者,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研提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廣告管理相關法條規修正草案,從廣告行為及產品約束上,更加重業者及媒體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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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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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2013/12/03 | 內容: 有關消費者報導「止『凍』市售護唇膏成分解析」乙文提及避免使用普遍卻差勁成分之唇膏,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呼籲消費者,化粧品是使用於正常健康肌膚上的產品,肌膚若有傷口應立即停用並就醫診治。且經查礦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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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2013/12/03 | 內容: 有關媒體報導推估我國有數百學生止痛藥成癮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依據該報導所引述王署君醫師於2009年所發表之青少年止痛藥成癮的研究調查,經與王署君醫師聯繫後瞭解,該研究結果顯示,止痛藥的過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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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2013/12/04 | 內容: 針對102年12月3日黃偉哲立法委員指出,衛生福利部於102年9月26日公告,使用基因改造的黃豆或玉米製造的醬油、沙拉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標準低於歐盟,... |
| 發布日期: 2013/12/05 | 內容: 有關今日媒體報導「政府檢測未公布,標準寬鬆嚇人」乙事,食藥署業已於4日上午11時記者會澄清說明,並非事實。 因應日本福島核災事件,食藥署針對日本輸入食品進行輻射檢測加強管控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並基於保... |
| 發布日期: 2013/12/05 | 內容: 有關外電報導日本第一三共HEALTHCARE株式會社生產之「DermaEnergy」化粧品,在日本導致270多位消費者用後產生皮膚紅腫、搔癢等症狀,而廠商表示停用後1~2周即可恢復。經查國內並未進口該... |
| 發布日期: 2013/12/05 |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今年8月向歐洲藥典委員會(European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提出加入歐洲藥典觀察員(European Pharmacopoeia observer)之... |
| 發布日期: 2013/12/05 | 內容: 有關新新聞1396期報導「問題藥免試驗,你吃的是藥還是毒?」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說明藥政管理延續與藥品管理監控機制: 主動清查係持續性推行業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精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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