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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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教育部;本土文化(鄉土文化);國民教育;推薦;獎勵;選拔(評選);獎勵對象;本土教育,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修正規定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
MetaId | 153515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Govern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Awards for Contributing to Promotion of Local Educ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教育部;本土文化(鄉土文化);國民教育;推薦;獎勵;選拔(評選);獎勵對象;本土教育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8(行政規則);540(國民教育)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7/ch05/type2/gov40/num11/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 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及表揚對推展本土教育具有顯著貢獻之自然人、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推薦對象),落實本土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教育具顯著貢獻之前點所定之受推薦對象。 三、受推薦對象推動之本土教育,應符合教育部本土教育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及推薦程序如下: (一)由有意願之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或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本部主管學校應逕向本部申請。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三)申請及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教育活動之功效,且符合「推展貢獻」之精神。 (四)曾得本獎項者,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或接受推薦。 (五)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交由推薦單位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年度實施計畫所定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部公告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本部主管學校應填具並檢附該等表件,逕向本部提出。 五、本部受理申請及推薦後,應組成評選小組審查。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部組成評選小組,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評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倍名額,擇優推薦為決選名單。 (二)決選:評選小組依決選名單辦理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採共識決議確認獲獎名單;必要時,得進行面談、實地查核或請申請或受推薦者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決選結果獎勵及表揚之名額,個人組及團體組合計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推薦數增減。 七、各申請及受推薦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本土教育之傳播、推廣,對促進終身學習,有具體而長遠之影響。 (二)從事本土教育論述、調查、研究或出版,有創新卓見。 (三)開設或辦理本土教育相關課程、教學、教材或著作,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著有成效。 (四)捐資成立有形之本土教育相關設施,或於推廣本土教育上,影響深遠。 評選小組應依前項條件所具有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創新性及特色予以評分。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公開表揚;同時本部將評選結果通知各申請者或推薦單位。 九、本部得安排獲獎對象或其所屬機關人員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地區推動本土教育事蹟。 本部另得邀請獲獎對象就參與本土教育相關事項,辦理講座或活動,分享並傳承相關理念及經驗。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本要點規定,獎勵及表揚推展本土教育具傑出貢獻者,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表揚。 十一、獎勵事蹟經查證有虛偽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由本部撤銷其獎勵;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十二、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獲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
MetaId153515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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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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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Govern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Awards for Contributing to Promotion of Local Education"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教育部;本土文化(鄉土文化);國民教育;推薦;獎勵;選拔(評選);獎勵對象;本土教育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
Category410(教育) |
CakeJ38(行政規則);540(國民教育)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7/ch05/type2/gov40/num11/Eg.htm |
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及表揚對推展本土教育具有顯著貢獻之自然人、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推薦對象),落實本土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教育具顯著貢獻之前點所定之受推薦對象。 三、受推薦對象推動之本土教育,應符合教育部本土教育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及推薦程序如下: (一)由有意願之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或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本部主管學校應逕向本部申請。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三)申請及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教育活動之功效,且符合「推展貢獻」之精神。 (四)曾得本獎項者,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或接受推薦。 (五)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交由推薦單位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年度實施計畫所定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部公告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本部主管學校應填具並檢附該等表件,逕向本部提出。 五、本部受理申請及推薦後,應組成評選小組審查。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部組成評選小組,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評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倍名額,擇優推薦為決選名單。 (二)決選:評選小組依決選名單辦理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採共識決議確認獲獎名單;必要時,得進行面談、實地查核或請申請或受推薦者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決選結果獎勵及表揚之名額,個人組及團體組合計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推薦數增減。 七、各申請及受推薦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本土教育之傳播、推廣,對促進終身學習,有具體而長遠之影響。 (二)從事本土教育論述、調查、研究或出版,有創新卓見。 (三)開設或辦理本土教育相關課程、教學、教材或著作,提升教師專業知能著有成效。 (四)捐資成立有形之本土教育相關設施,或於推廣本土教育上,影響深遠。 評選小組應依前項條件所具有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創新性及特色予以評分。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公開表揚;同時本部將評選結果通知各申請者或推薦單位。 九、本部得安排獲獎對象或其所屬機關人員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地區推動本土教育事蹟。 本部另得邀請獲獎對象就參與本土教育相關事項,辦理講座或活動,分享並傳承相關理念及經驗。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本要點規定,獎勵及表揚推展本土教育具傑出貢獻者,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表揚。 十一、獎勵事蹟經查證有虛偽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由本部撤銷其獎勵;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十二、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獲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