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住宅(房舍);租賃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金;定型化契約;房屋出租(租屋);轉租;電價(電費);包租代管, HTMLContent是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
MetaId | 153550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170&log=detailLog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GazetteId | 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ubleasing Rental Housing"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1st,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住宅(房舍);租賃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金;定型化契約;房屋出租(租屋);轉租;電價(電費);包租代管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
Category | 140(地政)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K9(不動產服務業管理) |
Service | E52(定型化契約)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8/ch02/type1/gov10/num2/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____元整。 停車位每月____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____。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包租業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包租業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 十一、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十)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3550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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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GazetteId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ubleasing Rental Housing"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1st,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Keyword住宅(房舍);租賃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金;定型化契約;房屋出租(租屋);轉租;電價(電費);包租代管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
Category140(地政)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K9(不動產服務業管理) |
ServiceE52(定型化契約)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8/ch02/type1/gov10/num2/Eg.htm |
HTMLContent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____元整。 停車位每月____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____。 (二)水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三)電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包租業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包租業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五)網路費: □由包租業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 十一、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承租人核對。 (二)應向承租人提供包租契約之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載明其與原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住宅包租契約之事由。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五)應製作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並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該確認書及本契約向承租人解說。 (六)應於收受承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七)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承租人查詢或取閱。 (八)原出租人有修繕之必要行為時,包租業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 (九)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 (十)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如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件三「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六)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或有第六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