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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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法令廢止;消防安全;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火災;消防機關;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收費標準, HTMLContent是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5614號主 旨: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MetaId | 153576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消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 | 台內消字第113160561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Comment_Days | 60 |
Title | 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Institutes for Duty Personnel Training of Disaster Prevention Center Applying for the Registration" |
ThemeSubject | 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Keyword | 法令廢止;消防安全;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火災;消防機關;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收費標準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195921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hank70481@nfa.gov.tw |
Category | 160(消防) |
Cake | J33(法令草案);156(教育訓練)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2/type3/gov10/num3/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5614號 主 旨: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195921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hank70481@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
MetaId153576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消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台內消字第113160561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Comment_Days60 |
Title內政部公告: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Institutes for Duty Personnel Training of Disaster Prevention Center Applying for the Registration" |
ThemeSubject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Keyword法令廢止;消防安全;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火災;消防機關;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收費標準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195921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hank70481@nfa.gov.tw |
Category160(消防) |
CakeJ33(法令草案);156(教育訓練)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2/type3/gov10/num3/Eg.htm |
HTMLContent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5614號主 旨:預告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195921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hank70481@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