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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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經濟部令: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 Keyword是科技產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審查;展延;投資, HTMLContent是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園字第11355600490號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 長 郭智輝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MetaId | 153584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751&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經濟部 |
PubGovName | 經濟部 |
UndertakeGov | 經濟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郭智輝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 | 經園字第1135560049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經濟部令: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in the Technology Industrial Park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Keyword | 科技產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審查;展延;投資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Category | 550(產業管理)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80(加工出口)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4/type1/gov31/num10/Eg.htm |
HTMLContent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園字第11355600490號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部 長 郭智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 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第 四 條 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容。 二、市場與行銷模式。 三、營業內容。 四、財務計畫。 五、建廠、擴廠及投資期程規劃。 六、投資效益。 七、環保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明。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區內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區內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駁回該投資計畫之申請。 第 五 條 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意見徵詢,應成立審查小組。 區內事業投資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作成決議後,由園管局核定執行。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園管局另以要點定之。 第 六 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 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投資計畫申請展延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第 七 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如有未依核定之投資計畫經營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 前項改善或變更計畫經園管局或分局認須再修正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修正。 第一項之區內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得廢止原核定之投資計畫並勒令其遷出園區: 一、未依期限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或未於限期完成修正。 二、經修正後再審查,仍不可行。 三、未依核准之改善或變更計畫確實執行。 第 八 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 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附表(請參見PDF)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3584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751&log=detailLog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經濟部 |
PubGovName經濟部 |
UndertakeGov經濟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郭智輝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經園字第1135560049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經濟部令: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in the Technology Industrial Park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Keyword科技產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審查;展延;投資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Category550(產業管理)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80(加工出口)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4/type1/gov31/num10/Eg.htm |
HTMLContent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園字第11355600490號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部 長 郭智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 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第 四 條 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容。 二、市場與行銷模式。 三、營業內容。 四、財務計畫。 五、建廠、擴廠及投資期程規劃。 六、投資效益。 七、環保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明。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區內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區內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駁回該投資計畫之申請。 第 五 條 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意見徵詢,應成立審查小組。 區內事業投資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作成決議後,由園管局核定執行。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園管局另以要點定之。 第 六 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 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投資計畫申請展延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第 七 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如有未依核定之投資計畫經營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 前項改善或變更計畫經園管局或分局認須再修正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修正。 第一項之區內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得廢止原核定之投資計畫並勒令其遷出園區: 一、未依期限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或未於限期完成修正。 二、經修正後再審查,仍不可行。 三、未依核准之改善或變更計畫確實執行。 第 八 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 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附表(請參見PDF)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