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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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教育部;樂齡教育;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獎勵;補助原則;審查;獎勵對象;獎金(獎勵金);高齡化社會;終身教育(終身學習),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

MetaId153583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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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教育部
PubGovName教育部
UndertakeGov教育部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GazetteId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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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MOE Subsidies and Incentives to Organize Learning Activities and Services for Senior Citizen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November 2024)
ThemeSubject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教育部;樂齡教育;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獎勵;補助原則;審查;獎勵對象;獎金(獎勵金);高齡化社會;終身教育(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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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Category410(教育)
CakeJ38(行政規則);551(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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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專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4、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下簡稱帶領人)。

(二)獎勵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之承辦單位、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3、承辦樂齡大學之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4、帶領人。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專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並依據本部當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①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②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③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④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專校院推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①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為原則,經審查程序檢核通過後得酌調金額。

 ②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1)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2)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略聯盟單位接辦。

(3)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

(4)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5)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人者,或依鄉鎮市區交通、生活機能及其他對於樂齡長者學習不利因素評估,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6)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2、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2)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與組織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與遠距教學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

(四)帶領人申請辦理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事項如下:由本部培訓合格之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其課程內容安排,需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計畫應配合本部宣導重要政策,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年執行績效。

(4)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1)逾公告申請期限。

(2)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

(3)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4)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5)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公告實施計畫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執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帶領人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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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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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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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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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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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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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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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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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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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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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MOE Subsidies and Incentives to Organize Learning Activities and Services for Senior Citizen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2nd,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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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教育部;樂齡教育;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獎勵;補助原則;審查;獎勵對象;獎金(獎勵金);高齡化社會;終身教育(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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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Category

410(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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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行政規則);551(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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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5/type2/gov40/num1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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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608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專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4、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下簡稱帶領人)。

(二)獎勵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之承辦單位、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3、承辦樂齡大學之負責人、講師及志工。

4、帶領人。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專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並依據本部當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①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②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③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④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專校院推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①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為原則,經審查程序檢核通過後得酌調金額。

 ②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1)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2)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略聯盟單位接辦。

(3)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

(4)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5)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人者,或依鄉鎮市區交通、生活機能及其他對於樂齡長者學習不利因素評估,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6)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2、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2)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與組織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與遠距教學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

(四)帶領人申請辦理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事項如下:由本部培訓合格之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其課程內容安排,需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計畫應配合本部宣導重要政策,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性別平等教育等。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年執行績效。

(4)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1)逾公告申請期限。

(2)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

(3)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4)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5)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公告實施計畫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執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帶領人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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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面山面海教育與安全機制論壇

開始時間: 2022-09-16T08:00:00+08:00 | 結束時間: 2022-11-27T16:00:00+08:00 | 電話: 886-953547199 | 地點: 澎湖遊客中心、金門國家公園、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 國立體育大學、南投水里工商職校、臺北市消防訓練中心、體育署、臺東大學 、基隆市消防局、花蓮玉里、東華大學、茂林國家風景區 | 地址: 澎湖縣馬公市、金門縣金寧鄉、屏東縣恆春鎮、桃園市龜山區、南投縣水里鄉、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中山區、臺東市大學路二段、基隆市安樂區、高雄市茂林區 | 參與者: 經常從事登山活動之各界人士經常從事水域活動之各界人士各界社會人士大專院校師長學生大專高中社團高中高職師長學生 | 收費: 不收費 | 描述: 計畫緣起:我國國土在世界第一大洋-太平洋之中,四面環海,獨特的是台灣除本島外,周圍有21處離島及64個澎湖列島,在3,561座大小山縱列中,台灣共有268座海拔超過3,000公尺的國際級的高山,其中最... | 備註: 拾肆、報名注意事項:於報名表及網路資訊註明下列事項:1. 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旅遊平安險。2. 本活動無報名費,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亦無退款事宜。3.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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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 陳揆:妥善運用資源落實各項工作 推動轉型正義工程持續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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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72號6樓 | 電話: 02-3343-7800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建國分部 | 地址: 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231號B1樓 | 電話: 0800-212-86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 電話: 04-2330-0024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大同路16號 | 電話: 04-2333-0588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信義路1號之1 | 電話: 04-2331-1153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代表號) | 地址: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之4 | 電話: 04-3706-1800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46號之1,2樓 | 電話: 02-2773-8988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B1樓 | 電話: 02-2700-4088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41號4樓 | 電話: 02-2356-7355

私立淡江大學成人教育部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巷5號1樓 | 電話: 02-232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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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2951

臺北市中正區梅花里忠孝東路1段41號2樓
4245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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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9915

臺中市西屯區至善里臺灣大道3段658號3樓之1、之2、之3、之5,660號3樓之1、之2、之3、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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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和平東路1段153號,155號3樓至6樓
93163470營業中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中山南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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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資訊安全;法令廢止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2號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部  長 黃彥男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保法);投保薪資;薪級(薪資分級);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勞工(勞方,工人);勞工權益;投保單位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保3字第1130087585號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經濟部令:修正「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11點附圖、「寶山第二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3點規定及第7點附圖4、附圖5,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水庫(水壩);防洪(水災防治,防汛,治水);洩洪;緊急應變系統(危機應變);警報系統;緊急狀態(緊急事故);蓄水量(儲水量);水位;水門;水力發電;寶二水庫;寶山水庫;新竹縣;苗栗縣;經濟部水利署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經授水字第11360020660號修正「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圖、「寶山第二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附圖四、附圖五,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心理衛生(心理健康);精神衛生法;教育訓練;個案;病人(病患);通報;醫療及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保密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777號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

文化部令: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資產保存;文化部;褒揚(表彰表揚);獎勵;選拔(評選);水下文化資產;匠師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111582號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部  長 李遠 ...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添加物;限量控管;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衛生檢驗;食品檢驗;飲食衛生(食品衛生,營養衛生);香料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2514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一百十三年度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部;時尚(流行趨勢);文化產業;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撥款;核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國際時裝週;展演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文創字第11320438832號修正「文化部一百十三年度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

勞動部令: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身心障礙;職業重建;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受託機構;職業重建管理員;經費補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個案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5681A號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主管機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台;電信事業;審查;無線電台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數位發展部;無線電通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5680號數位資源字第11300213120號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附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物(藥品);藥品給付;給付標準;健保給付;被保險人;主管機關;申報;學名藥;新藥;生物相似性藥品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健保審字第1130673095號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

財政部令: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第8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海運快遞貨物;貨物通關;海運快遞業;海關;快遞貨物進出口通關;關務(通關)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0215號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部  長 莊翠雲海運快遞貨物通關...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標準」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精神疾病(精神病);病人(病患);強制處置;鑑定(鑑識);安置;住院與出院;強制身心治療(強制治療);健保給付;費用(收費);申報;醫療費用(醫藥費);特約醫療院所(特約醫院);審查審核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868號主  旨:預告訂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9條附表3、第32條附表4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聘雇(介聘);外國人聘雇許可;證明書(證明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101A號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雇主(僱主);聘雇(介聘);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外國人(外籍人士);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費;外籍移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409A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數位發展部令:修正「查驗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涵蓋率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電信事業參與數位多元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附表1,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查驗;偏遠地區;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電信事業;行動數據通信(行動通訊);垂直應用;數據通訊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數位資源字第1136002604號修正「查驗偏遠地區行動通信網路涵蓋率作業要點」第六點、「電信事業參與數位多元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一,...

數位發展部令: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子簽章法;憑證;電子化(網路化,e化);電子簽章(數位簽章);資訊安全;法令廢止 | 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892號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部  長 黃彥男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保法);投保薪資;薪級(薪資分級);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勞工(勞方,工人);勞工權益;投保單位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保3字第1130087585號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經濟部令:修正「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11點附圖、「寶山第二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3點規定及第7點附圖4、附圖5,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 | Keyword: 水庫(水壩);防洪(水災防治,防汛,治水);洩洪;緊急應變系統(危機應變);警報系統;緊急狀態(緊急事故);蓄水量(儲水量);水位;水門;水力發電;寶二水庫;寶山水庫;新竹縣;苗栗縣;經濟部水利署 |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經授水字第11360020660號修正「寶山第二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圖、「寶山第二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附圖四、附圖五,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心理衛生(心理健康);精神衛生法;教育訓練;個案;病人(病患);通報;醫療及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保密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777號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精神...

文化部令: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資產保存;文化部;褒揚(表彰表揚);獎勵;選拔(評選);水下文化資產;匠師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1330111582號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部  長 李遠 ...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添加物;限量控管;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衛生檢驗;食品檢驗;飲食衛生(食品衛生,營養衛生);香料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2514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一百十三年度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文化部 | Keyword: 文化部;時尚(流行趨勢);文化產業;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申請資格;撥款;核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國際時裝週;展演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文創字第11320438832號修正「文化部一百十三年度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國際時尚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

勞動部令: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身心障礙;職業重建;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受託機構;職業重建管理員;經費補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個案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勞動發特字第1130515681A號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主管機關;無線電頻率;無線電台;電信事業;審查;無線電台執照;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數位發展部;無線電通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5680號數位資源字第11300213120號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附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藥物(藥品);藥品給付;給付標準;健保給付;被保險人;主管機關;申報;學名藥;新藥;生物相似性藥品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健保審字第1130673095號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

財政部令: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第8條之1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 PubGovName: 財政部 | Keyword: 海運快遞貨物;貨物通關;海運快遞業;海關;快遞貨物進出口通關;關務(通關)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0215號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部  長 莊翠雲海運快遞貨物通關...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標準」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精神疾病(精神病);病人(病患);強制處置;鑑定(鑑識);安置;住院與出院;強制身心治療(強制治療);健保給付;費用(收費);申報;醫療費用(醫藥費);特約醫療院所(特約醫院);審查審核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868號主  旨:預告訂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9條附表3、第32條附表4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聘雇(介聘);外國人聘雇許可;證明書(證明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101A號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雇主(僱主);聘雇(介聘);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外國人(外籍人士);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費;外籍移工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409A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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