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 Keyword是勞工(勞方,工人);工作環境;職業病;毒性物質污染;空氣品質;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檢驗機構(檢測機構), HTMLContent是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
MetaId | 153575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何佩珊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 | 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Comment_Days | 60 |
Title |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at Job Site"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
Keyword | 勞工(勞方,工人);工作環境;職業病;毒性物質污染;空氣品質;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檢驗機構(檢測機構)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賴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
Category | 870(勞工安全) |
Cake | J33(法令草案);951(勞工安全衛生) |
Service | 553(職業災害及傷害)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8/type3/gov82/num37/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賴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部 長 何佩珊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3575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 |
UndertakeGov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Officer_name部長 何佩珊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GazetteId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Comment_Days60 |
Title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at Job Site"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
Keyword勞工(勞方,工人);工作環境;職業病;毒性物質污染;空氣品質;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檢驗機構(檢測機構)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賴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
Category870(勞工安全) |
CakeJ33(法令草案);951(勞工安全衛生) |
Service553(職業災害及傷害)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9/ch08/type3/gov82/num37/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賴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部 長 何佩珊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