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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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院令: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PubGovName是行政院, Keyword是轉型正義;特別基金(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委員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局), HTMLContent是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211A號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院 長 卓榮泰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
MetaId | 153611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511&log=detailLog |
Chapter | 綜合行政篇 |
PubGov | 行政院 |
PubGovName | 行政院 |
UndertakeGov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Officer_name | 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
GazetteId | 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211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行政院令: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條文 |
TitleEnglish |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8 and 8-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Promot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Fund" |
ThemeSubject | 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
Keyword | 轉型正義;特別基金(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委員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局)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
Category | 910(國家發展)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EZ0(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211A號 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院 長 卓榮泰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之衍生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第八條之一 本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應派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時,應指派對該營利事業所營業務或對本基金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前項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相關規定,由國發會另定之。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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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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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綜合行政篇 |
PubGov行政院 |
PubGovName行政院 |
UndertakeGov行政院主計總處 |
Officer_name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
GazetteId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211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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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院令: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8條、第8條之1條文 |
TitleEnglish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8 and 8-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Promot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Fund" |
ThemeSubject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
Keyword轉型正義;特別基金(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委員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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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
Category910(國家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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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202211A號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院 長 卓榮泰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之衍生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八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第八條之一 本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應派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時,應指派對該營利事業所營業務或對本基金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前項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相關規定,由國發會另定之。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