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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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PubGovName是客家委員會, Keyword是客家委員會(客委會);客家語(客家話,客語);薪傳;師資;資格認證;客家文化;審查, HTMLContent是客家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主任委員 古秀妃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
MetaId | 15367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客委會 |
PubGovName | 客家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客家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古秀妃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GazetteId | 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HAKKA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5 and 6 of "HAC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Qualification of Hakka Language Teachers" (former name: HAC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Qualification Hakk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7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客家委員會(客委會);客家語(客家話,客語);薪傳;師資;資格認證;客家文化;審查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
Category | 1D0(客家事務) |
Cake | J38(行政規則);H62(客家師資培育及教材編印)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2/ch02/type2/gov14/num1/Eg.htm |
HTMLContent | 客家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具教育部檢定或審定之教師資格,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刊或學報者。 2、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3、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4、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線上申請: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每年受理一次,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申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本會就該次申請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
MetaId15367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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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客委會 |
PubGovName客家委員會 |
UndertakeGov客家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古秀妃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GazetteId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客家委員會令: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HAKKA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5 and 6 of "HAC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Qualification of Hakka Language Teachers" (former name: HAC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Qualification Hakka)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7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客家委員會(客委會);客家語(客家話,客語);薪傳;師資;資格認證;客家文化;審查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
Category1D0(客家事務) |
CakeJ38(行政規則);H62(客家師資培育及教材編印)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2/ch02/type2/gov14/num1/Eg.htm |
HTMLContent客家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客會語字第11367011052號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一)語言類: 1、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具教育部檢定或審定之教師資格,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5、長期研究客語,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二)文學類: 1、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工作,且發表學術論述刊登於相關專業雜誌、期刊或學報者。 2、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曾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3、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及出版專書著作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以客家文字、語彙創作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文學獎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文學研究、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三)歌謠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歌謠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之比賽,成績優異者。 3、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歌謠比賽,成績優異者。 4、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歌謠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四)戲劇類: 1、任教各級學校及社團客家戲劇教學達十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獲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3、參加知名客家劇團,擔任常態演出之主要演員,達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指導學生或學員參加全國性、地方性或知名客家戲劇比賽,成績優異者。 5、其他長期從事客家戲劇教學、創作,具特殊貢獻且績效卓著者。 五、申請認定作業: (一)線上申請:符合資格者以本人名義申請,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含相關附件送出)。 (二)每年受理一次,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申請者須備齊附件,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通過認定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證書。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本會就該次申請者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及擬具初審意見,以提供審核委員會評審之依據。 (二)複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通過者核發客語薪傳師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