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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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財政部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PubGovName是財政部, Keyword是進出口貨物;查驗;海關;貨物通關;關務(通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園區), HTMLContent是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31576號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莊翠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 九 條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
MetaId | 15367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799&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財政部 |
PubGovName | 財政部 |
UndertakeGov | 財政部關務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GazetteId | 台財關字第113103157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財政部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amination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Goods" |
ThemeSubject |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Keyword | 進出口貨物;查驗;海關;貨物通關;關務(通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園區)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Category | 510(財政稅務)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62(通關程序)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2/ch04/type1/gov30/num4/Eg.htm |
HTMLContent |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31576號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莊翠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海關對申報轉運至國內其他關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之進口貨物,得於轉運時查驗之。 第二十二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經向監管海關申請更正者,不論是否業經進口地海關查驗,准予核實登帳,免按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二、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一千美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三、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內事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保稅物品,有短裝、溢裝情事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之二 出口貨物之查驗方式及申請查驗期限,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貨物之查驗,倉庫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367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799&log=detailLog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財政部 |
PubGovName財政部 |
UndertakeGov財政部關務署 |
Officer_name部長 莊翠雲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GazetteId台財關字第113103157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財政部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amination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Goods" |
ThemeSubject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Keyword進出口貨物;查驗;海關;貨物通關;關務(通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園區)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
Category510(財政稅務)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62(通關程序)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2/ch04/type1/gov30/num4/Eg.htm |
HTMLContent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31576號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莊翠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之整裝貨櫃貨物,得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進出口廠商資格,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三、最近三年無違規情事。 四、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 五、以連線方式報關。 六、委託報關時,應以長期委任方式為之,且委託之報關業者應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者,不受前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前二項廠商申請船邊免驗提櫃、裝船之進出口報單經核定為應審應驗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海關對申報轉運至國內其他關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之進口貨物,得於轉運時查驗之。 第二十二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經向監管海關申請更正者,不論是否業經進口地海關查驗,准予核實登帳,免按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二、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一千美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三、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內事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保稅物品,有短裝、溢裝情事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之二 出口貨物之查驗方式及申請查驗期限,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貨物之查驗,倉庫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