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第2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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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內政部令: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第2條、第20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地政士;洗錢防制;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不動產經紀業, HTMLContent是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部 長 劉世芳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
MetaId | 15372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819&log=detailLog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 | 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內政部令: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第2條、第20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2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and Real Estate Brokerages" |
ThemeSubject | 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
Keyword | 地政士;洗錢防制;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不動產經紀業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
Category | 140(地政)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K9(不動產服務業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3/ch02/type1/gov10/num2/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 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部 長 劉世芳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六、業務關係:指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 七、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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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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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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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內政部令: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第2條、第20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2 and 2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and Real Estate Brokerages" |
ThemeSubject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
Keyword地政士;洗錢防制;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不動產經紀業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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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 部 長 劉世芳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六、業務關係:指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 七、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