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第1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第1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 Keyword是文化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社區總體營造;村落文化;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著作權, HTMLContent是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文源字第11320487862號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
MetaId | 15370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 | 文源字第1132048786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第1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7 and 16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zing Community Empowerment and Village Cultural Project by MOC" (former name: Grant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MOC for Community Empowerment and Village Cultural Project)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文化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社區總體營造;村落文化;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著作權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91(社區營造行政)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3/ch05/type2/gov46/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文源字第11320487862號 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由本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生美館)受理。 (二)各類別原則每年受理一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申請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受理起迄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收件頻率及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三)每一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依辦理地點向以下各生美館提出申請(審查處理期間約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1、新竹生美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彰化生美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臺南生美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臺東生美館:花蓮縣、臺東縣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生美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計畫書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相關承辦人員;或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申請。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一式一份。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七、各單位每年申請補助案件數、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互助共好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互助共好類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為原則,每一案補助金額每年原則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原則分二期撥付,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自主參與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自主參與類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不得跨年度),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受補助案件其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3、受補助單位原則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十五日(最遲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內備函檢附收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及撥款。 十六、著作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本部所屬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部、本部所屬各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4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受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效能,將輔導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臺灣社區通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
MetaId15370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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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 |
UndertakeGov文化部 |
Officer_name部長 李遠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文源字第1132048786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第1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7 and 16 of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Subsidizing Community Empowerment and Village Cultural Project by MOC" (former name: Grant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MOC for Community Empowerment and Village Cultural Project)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文化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社區總體營造;村落文化;政府補助;經費補助;撥款;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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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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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文化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文源字第11320487862號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由本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生美館)受理。 (二)各類別原則每年受理一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申請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受理起迄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收件頻率及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三)每一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依辦理地點向以下各生美館提出申請(審查處理期間約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1、新竹生美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彰化生美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臺南生美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臺東生美館:花蓮縣、臺東縣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生美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計畫書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相關承辦人員;或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申請。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一式一份。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七、各單位每年申請補助案件數、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互助共好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互助共好類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為原則,每一案補助金額每年原則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原則分二期撥付,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自主參與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自主參與類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不得跨年度),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受補助案件其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3、受補助單位原則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十五日(最遲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內備函檢附收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及撥款。 十六、著作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本部所屬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部、本部所屬各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4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受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效能,將輔導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臺灣社區通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