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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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PubGovName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Keyword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出租);場地申請;申請資格;規費(使用費);場地使用費(場地費), HTMLContent是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

MetaId153684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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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文化部
PubGovNam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UndertakeGov國立臺灣美術館
Officer_name館長 徐敍國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GazetteId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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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Venue Rental Management of the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ThemeSubject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出租);場地申請;申請資格;規費(使用費);場地使用費(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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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CakeJ38(行政規則);D31(國立文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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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3/ch05/type2/gov46/num24/Eg.htm
HTMLContent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及管理維護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以辦理具文化藝術、社教性質者為限。

三、本館每週二為休館日,不提供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館場地之租借時間、範圍、注意事項、申請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訊息另行公告於本館官網。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至少四個工作天提出申請手續並最遲於使用日前二個工作天繳交費用,方可使用。

六、申請租借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取消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場地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涉及政黨、競選或營利活動者。

(四)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館取消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申請取消及變更說明:

(一)應於核准使用時間二個工作天前向本館以書面提出取消或變更申請。

(二)申請取消經核准者,退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經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三)申請人未於本館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第一款情形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八、本館因緊急需要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得臨時通知申請人變更或取消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館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予以退還。

九、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須於租借期間自行負責安全維護、場地佈置,以及場地復原等,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

(二)設備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回報本館。

(三)應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活動音量應符合相關噪音管制規定,如有違規,一律由租借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

(四)本館場地全面禁止吸煙。

(五)應維護場地清潔,產生之廢棄物(含廚餘及餐盒)應自行帶離本館。

(六)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本館各項公物及設備(含本館場地物件,如陳列品、桌椅家具等)、私自架設其他設備、任意裝潢、擅自引接水電等。

(七)旗幟應依本館規定插掛;海報文宣如須張貼,一律使用告示牌,不得黏貼於牆面。

(八)租借人除本館核定藝文活動外,不得於本館有營利商業行為。

(九)舞台布幕均用電動開關,布幕上下不得懸掛物品,使用前請與本館行政室聯繫,並按照本館同仁說明方法使用。

(十)本館區內除經專案核准外,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瓦斯,於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等危險物品及不得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

(十一)申請核定之使用時間,如需佈置需事先提出並以二小時為限,超出時則加收租借場次費用。活動結束後請務必將移動後桌椅及設備歸位,繳交使用後環境復原自主檢查表。

(十二)依活動類型請申請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加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即停止租借,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二)嗣後拒絕租借。

(三)如有損失概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之代理人、僱用人、協助人、關係人及來賓等違反以上規定者,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凡租借本館場地之單位,若與第三者發生糾紛或應負之法律責任時,一律由租借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

十二、申請人與活動參與者攜進本館場地之財物、設備與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本館不負財產保管責任。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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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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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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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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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教育科技文化篇

PubGov

文化部

PubGovName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UndertakeGov

國立臺灣美術館

Officer_name

館長 徐敍國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GazetteId

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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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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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Directions of Venue Rental Management of the National Taitung Living Art Cente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ThemeSubject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Keyword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出租);場地申請;申請資格;規費(使用費);場地使用費(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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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Category

440(文化藝術)

Cake

J38(行政規則);D31(國立文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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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

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借用場地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館  長 徐敍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及管理維護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以辦理具文化藝術、社教性質者為限。

三、本館每週二為休館日,不提供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館場地之租借時間、範圍、注意事項、申請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訊息另行公告於本館官網。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至少四個工作天提出申請手續並最遲於使用日前二個工作天繳交費用,方可使用。

六、申請租借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取消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場地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涉及政黨、競選或營利活動者。

(四)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館取消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申請取消及變更說明:

(一)應於核准使用時間二個工作天前向本館以書面提出取消或變更申請。

(二)申請取消經核准者,退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經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三)申請人未於本館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第一款情形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八、本館因緊急需要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得臨時通知申請人變更或取消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館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予以退還。

九、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須於租借期間自行負責安全維護、場地佈置,以及場地復原等,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

(二)設備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回報本館。

(三)應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活動音量應符合相關噪音管制規定,如有違規,一律由租借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

(四)本館場地全面禁止吸煙。

(五)應維護場地清潔,產生之廢棄物(含廚餘及餐盒)應自行帶離本館。

(六)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本館各項公物及設備(含本館場地物件,如陳列品、桌椅家具等)、私自架設其他設備、任意裝潢、擅自引接水電等。

(七)旗幟應依本館規定插掛;海報文宣如須張貼,一律使用告示牌,不得黏貼於牆面。

(八)租借人除本館核定藝文活動外,不得於本館有營利商業行為。

(九)舞台布幕均用電動開關,布幕上下不得懸掛物品,使用前請與本館行政室聯繫,並按照本館同仁說明方法使用。

(十)本館區內除經專案核准外,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瓦斯,於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等危險物品及不得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

(十一)申請核定之使用時間,如需佈置需事先提出並以二小時為限,超出時則加收租借場次費用。活動結束後請務必將移動後桌椅及設備歸位,繳交使用後環境復原自主檢查表。

(十二)依活動類型請申請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加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即停止租借,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二)嗣後拒絕租借。

(三)如有損失概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之代理人、僱用人、協助人、關係人及來賓等違反以上規定者,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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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與活動參與者攜進本館場地之財物、設備與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本館不負財產保管責任。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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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事業單位;選拔(評選);評審委員(評選委員);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動災害);勞工衛生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勞職授字第1130208107A號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見疾病;藥物(藥品)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31414212號主  旨:預告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廢棄物(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申報;證明書(證明文件);展延;限期改善;再利用機構;垃圾焚化廠;備查制;清除處理機構(環保公司);塑膠容器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225號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疫情;漏水;醫療照護;電業法;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流感併發重症;自來水;經濟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住院與出院;衛生福利部(衛福部);長期照顧(長照);台灣電... |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院長提示: 衛福部提到國內雖正值流感流行期,也出現麻疹病例,其他如人類間質肺炎病毒及新冠疫情,則...

法務部令: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申報財產,財產申報);逾期(逾時);裁處罰鍰;申報;違法違規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 Keyword: 銀行;債權債務;金融機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中小企業;申請資格;展延;聲明書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信用合作社;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保險公司;證明書(證明文件);推廣;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保險商品;金融商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44321號一、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證券商、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標誌(標識,標幟);車輛裝備配置;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交運字第1135018184號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附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部  長 陳世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農業部、交通部令: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交通部 | Keyword: 農藥管理法;安全措施;標誌(標識);標示及包裝;全球調和制度(GHS);管制性化學品;偽農藥;禁用農藥;劣農藥 | 農業部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防字第1131876933號交運字第11300374771號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附修正「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部  長 陳駿...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馬里蘭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248號主  旨:公告美國馬里蘭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農業部令:修正「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5點附件11,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石斑魚;養殖場;證明書(證明文件);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水產養殖業(養殖漁業);養殖業;農業部漁業署;中轉場;產銷履歷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授漁字第1141544031號修正「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十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

農業部令: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農業建設;工程人員;專業人員(專家);法令廢止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農綜字第1140012025A號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金門;台灣地區;離島;偶蹄類動物;管制措施(限制措施);進口(輸入);動物防疫;動物檢疫;傳染病防治(防疫);牛;牛肉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農防字第1141861105號主  旨:預告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精神疾病(精神病);病人(病患);強制處置;鑑定(鑑識);安置;住院與出院;強制身心治療(強制治療);健保給付;費用(收費);申報;醫療費用(醫藥費);特約醫療院所(特約醫院);審查審核;精神衛生法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心字第1131763377號訂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部  長 邱泰源 &nb...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2點、第8點、第10點規定、「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醫師(醫生);學術研究活動;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牙醫(牙醫師);論文;口腔醫學科;合格證書;在職進修;在職進修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832號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口腔顎面外科...

勞動部令: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職業安全(就業安全,勞工安全);事業單位;選拔(評選);評審委員(評選委員);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動災害);勞工衛生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勞職授字第1130208107A號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罕見疾病;藥物(藥品)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31414212號主  旨:預告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廢棄物(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再生資源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申報;證明書(證明文件);展延;限期改善;再利用機構;垃圾焚化廠;備查制;清除處理機構(環保公司);塑膠容器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31664225號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議事錄;疫情;漏水;醫療照護;電業法;麻疹;疫苗;流感疫苗;流感併發重症;自來水;經濟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住院與出院;衛生福利部(衛福部);長期照顧(長照);台灣電... | 行政院第3934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院長提示: 衛福部提到國內雖正值流感流行期,也出現麻疹病例,其他如人類間質肺炎病毒及新冠疫情,則...

法務部令: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法務部 | Keyword: 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申報財產,財產申報);逾期(逾時);裁處罰鍰;申報;違法違規 | 法務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 Keyword: 銀行;債權債務;金融機構;貸放款(融資融通,貸款);中小企業;申請資格;展延;聲明書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金管銀字第11301528471號台央業字第1140002916號修正「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信用合作社;證券業(證券商);期貨業(期貨商);保險公司;證明書(證明文件);推廣;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保險商品;金融商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44321號一、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證券商、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車輛;勘查檢查(檢驗,檢測);標誌(標識,標幟);車輛裝備配置;交通安全(行車安全)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交運字第1135018184號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 附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部  長 陳世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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