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PubGovName是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Keyword是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傳統工藝;政府補助;產業發展;經費補助;補助原則, HTMLContent是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藝銷字第11330026052號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主 任 陳殿禮國立臺灣工藝研究....
MetaId | 153683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UndertakeGov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Officer_name | 主任 陳殿禮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 | 藝銷字第1133002605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NATIONAL TAIWAN CRAF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9 of "Subsidy Directions of National Taiwan Craf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 for Promoting Craft Culture Industry and Inheritance of Craftsmanship"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傳統工藝;政府補助;產業發展;經費補助;補助原則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A3(發展藝術產業)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3/ch05/type2/gov46/num25/Eg.htm |
HTMLContent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藝銷字第11330026052號 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主 任 陳殿禮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經費原則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據行政院最新公布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下列規定為原則,且每案計畫補助金額將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上限,並於受理申請時公告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其他補助對象: 個別計畫之補助金額請參照本中心官網公告之該計畫簡章規定。 (三)本中心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並依年度所編定之補助計畫金額為核定依據,每一補助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內為限。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中心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四)執行第三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計畫,補助款得支應購買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設備項目等資本門費用,以及文化專案性計畫活動,惟不得支應下列範圍: 1、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2、人事費(若因該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此限)。 3、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4、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5、購置土地或房屋。 6、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九、附則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文化部及本中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惟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須授權本中心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接受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包括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以非專屬、無償方式授權本中心、文化部,與本中心及文化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若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著作之情事,受補助單位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交付本中心收存,授權範圍從受補助單位與該第三人之約定。 (四)受補助單位應保證交付本中心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受補助單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中心受損害時,受補助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本中心並得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六)有關補助經費核銷應檢送收支清單。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對象,並應將支用單據整理成冊就地保管以備查核;其他補助對象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送本中心結報。 (七)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
MetaId153683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UndertakeGov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Officer_name主任 陳殿禮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GazetteId藝銷字第1133002605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5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NATIONAL TAIWAN CRAF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and 9 of "Subsidy Directions of National Taiwan Craf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 for Promoting Craft Culture Industry and Inheritance of Craftsmanship"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8th, Nov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傳統工藝;政府補助;產業發展;經費補助;補助原則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CakeJ38(行政規則);DA3(發展藝術產業)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3/ch05/type2/gov46/num25/Eg.htm |
HTMLContent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藝銷字第11330026052號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主 任 陳殿禮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經費原則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據行政院最新公布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下列規定為原則,且每案計畫補助金額將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上限,並於受理申請時公告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4、第四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第五級最高不逾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其他補助對象: 個別計畫之補助金額請參照本中心官網公告之該計畫簡章規定。 (三)本中心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並依年度所編定之補助計畫金額為核定依據,每一補助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內為限。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中心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四)執行第三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計畫,補助款得支應購買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設備項目等資本門費用,以及文化專案性計畫活動,惟不得支應下列範圍: 1、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2、人事費(若因該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此限)。 3、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4、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5、購置土地或房屋。 6、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九、附則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文化部及本中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本項條款應加註於契約書中)。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惟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須授權本中心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接受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包括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以非專屬、無償方式授權本中心、文化部,與本中心及文化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若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著作之情事,受補助單位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交付本中心收存,授權範圍從受補助單位與該第三人之約定。 (四)受補助單位應保證交付本中心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受補助單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中心受損害時,受補助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本中心並得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六)有關補助經費核銷應檢送收支清單。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對象,並應將支用單據整理成冊就地保管以備查核;其他補助對象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送本中心結報。 (七)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