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務部提案,針對[性騷擾]定義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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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法務部提案,針對[性騷擾]定義進行修法的提送日期是2021-02-06 07:41:16, 提議者是林歸谷, 附議數量是19, 附議門檻是5000, 留言數量是0, 利益與影響是因近來新聞事件,發生行為樣態疑似性騷擾被指控,但是比此更嚴重明確的性騷擾行為,卻只因為性騷擾者長得帥,同一被性騷擾者卻稱"好爽",不認為那是性騷擾。 以此觀之,目前性騷擾的定義,變成是完全依據主觀感受, 同一類行為甚至在同一人與類似場合,卻僅因當事人主觀感受,便往往對於不同性騷擾者, 直接產..., 提議內容是人帥性高潮 , 人醜性騷擾 ! 為避免因個人主觀喜惡產生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 性騷擾防治法上法律定義的充要條件 , 應當再加入1項 [經他人當下明確表示拒絕, 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 ~~~~~~~~~~~....
publishDate | 2021-02-06 07:09:48 |
網址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8a1bece-c9cf-4810-82c1-71f7d1eaf099 |
標題 | 請法務部提案,針對[性騷擾]定義進行修法 |
提議內容 | 人帥性高潮 , 人醜性騷擾 ! 為避免因個人主觀喜惡產生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 性騷擾防治法上法律定義的充要條件 , 應當再加入1項 [經他人當下明確表示拒絕, 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 ~~~~~~~~~~~~ PS:附上原[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與該法加入本定義後之樣態: 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 [經他人於當下明確表示拒絕,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利益與影響 | 因近來新聞事件,發生行為樣態疑似性騷擾被指控,但是比此更嚴重明確的性騷擾行為,卻只因為性騷擾者長得帥,同一被性騷擾者卻稱"好爽",不認為那是性騷擾。 以此觀之,目前性騷擾的定義,變成是完全依據主觀感受, 同一類行為甚至在同一人與類似場合,卻僅因當事人主觀感受,便往往對於不同性騷擾者, 直接產生性騷擾與調情兩種極大定義反差的解讀詮釋。 [人帥性高潮,人醜性騷擾]一詞因此成為男性人人自危的諷刺傳言。突顯性騷擾作為法律用語,其定義卻完全任憑己意,任由當事人主觀感受覺得不舒服便成立,不僅違反法律處罰的公平性與可預見性,更是在審判認定上,欠缺客觀可資衡量的行為標準。 法律的目的,在於建立同一標準, 而能為不同大眾從客觀表態之具體行為,形成共識認定並且加以遵循 ,以避免因雙重標準,動輒入人於罪,並且產生無所適從之感。 目前台灣法律訂立乃追隨歐美先進國家的法學原則為[無罪推定]。倘若性騷擾完全由個人主觀感受所定義,將形同透過當事人主觀感受,直接將此原則徹底變更為[有罪推定],從而可以使指控者任憑己意進行指控,並讓被指控者陷入毫無反駁招架餘地的窘境。(因為指控者的主觀感受,並非被指控者能夠控制與置喙) 因此本人建議,既然性騷擾無法避免主觀感受的認定,則法條應直接於相關法條增列上述所提議的文字條款,以當事人主觀感受透過[明確表示拒絕]化為客觀可見之具體標準與畫分準繩, 使得相對人可以更加明白清楚當事人所要求之人際界線(因為人人因身體開放程度不同,可接受度不一,例如歐美人士與華人的差距頗大;隨著交往程度不同亦有不同), 從而使人與人之親暱行為,不因誤解會錯意而誤蹈法網,也不會因此給予有心人利用法律漏洞進行濫訴濫控之機會。 |
附議數量 | 19 |
附議門檻 | 5000 |
提送日期 | 2021-02-06 07:41:16 |
關注數量 | 2 |
留言數量 | 0 |
googleAnalytics | 無 |
提議者 | 林歸谷 |
publishDate2021-02-06 07:09:48 |
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8a1bece-c9cf-4810-82c1-71f7d1eaf099 |
標題請法務部提案,針對[性騷擾]定義進行修法 |
提議內容人帥性高潮 , 人醜性騷擾 ! 為避免因個人主觀喜惡產生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 性騷擾防治法上法律定義的充要條件 , 應當再加入1項 [經他人當下明確表示拒絕, 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 ~~~~~~~~~~~~ PS:附上原[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與該法加入本定義後之樣態: 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 [經他人於當下明確表示拒絕,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利益與影響因近來新聞事件,發生行為樣態疑似性騷擾被指控,但是比此更嚴重明確的性騷擾行為,卻只因為性騷擾者長得帥,同一被性騷擾者卻稱"好爽",不認為那是性騷擾。 以此觀之,目前性騷擾的定義,變成是完全依據主觀感受, 同一類行為甚至在同一人與類似場合,卻僅因當事人主觀感受,便往往對於不同性騷擾者, 直接產生性騷擾與調情兩種極大定義反差的解讀詮釋。 [人帥性高潮,人醜性騷擾]一詞因此成為男性人人自危的諷刺傳言。突顯性騷擾作為法律用語,其定義卻完全任憑己意,任由當事人主觀感受覺得不舒服便成立,不僅違反法律處罰的公平性與可預見性,更是在審判認定上,欠缺客觀可資衡量的行為標準。 法律的目的,在於建立同一標準, 而能為不同大眾從客觀表態之具體行為,形成共識認定並且加以遵循 ,以避免因雙重標準,動輒入人於罪,並且產生無所適從之感。 目前台灣法律訂立乃追隨歐美先進國家的法學原則為[無罪推定]。倘若性騷擾完全由個人主觀感受所定義,將形同透過當事人主觀感受,直接將此原則徹底變更為[有罪推定],從而可以使指控者任憑己意進行指控,並讓被指控者陷入毫無反駁招架餘地的窘境。(因為指控者的主觀感受,並非被指控者能夠控制與置喙) 因此本人建議,既然性騷擾無法避免主觀感受的認定,則法條應直接於相關法條增列上述所提議的文字條款,以當事人主觀感受透過[明確表示拒絕]化為客觀可見之具體標準與畫分準繩, 使得相對人可以更加明白清楚當事人所要求之人際界線(因為人人因身體開放程度不同,可接受度不一,例如歐美人士與華人的差距頗大;隨著交往程度不同亦有不同), 從而使人與人之親暱行為,不因誤解會錯意而誤蹈法網,也不會因此給予有心人利用法律漏洞進行濫訴濫控之機會。 |
附議數量19 |
附議門檻5000 |
提送日期2021-02-06 07:41:16 |
關注數量2 |
留言數量0 |
googleAnalytics無 |
提議者林歸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