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慢車、道路障礙)裁罰機關回歸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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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慢車、道路障礙)裁罰機關回歸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主政。的提送日期是2018-07-25 16:25:41, 提議者是liu, 附議數量是46, 附議門檻是5000, 留言數量是0, 利益與影響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 自民國57年頒布實施以來,即將汽車篇歸由公路主管機關裁處,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篇則歸由警察機關裁處。實施迄今已歷經50年許,法治制度及組織分工逐臻明確,惟舊時代的當地縣市政府交通責任均落在警察機關,而未設置交通機關,近代因「交通管理需求」增..., 提議內容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應明定中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交通裁決單位、區鄉鎮市公所)。另外第1項第2款部分(道交條例第69至84條),應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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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慢車、道路障礙)裁罰機關回歸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主政。
提議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應明定中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交通裁決單位、區鄉鎮市公所)。另外第1項第2款部分(道交條例第69至84條),應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應明定為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應增列民眾檢舉案件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如違規停車,應由公路/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
利益與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 自民國57年頒布實施以來,即將汽車篇歸由公路主管機關裁處,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篇則歸由警察機關裁處。實施迄今已歷經50年許,法治制度及組織分工逐臻明確,惟舊時代的當地縣市政府交通責任均落在警察機關,而未設置交通機關,近代因「交通管理需求」增大,警察機關(交通(大)隊無法負荷,故陸續成立交通局(處)等機關因應,惟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篇主管機關自理應轉移並交付給交通權責單位主政。尤以直轄市政府,更均設有交通裁決單位,未成立交通局(處)之縣市政府,則建議可由區鄉鎮市公所或警察機關「代執行」。 隨著法治的進展與行政組織管轄明確(多數縣市均有交通單位成立及區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完整),卻常有發生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上的重複,比如自行車應為交通管理措施的一環、攤販事涉當地公所對於市場管理的部分,最後卻因為法律的過時,以下游執行單位來督促上游管理單位,導致最終還是由警察接下無謂的工作。 再者,以直轄市政府為例,交通局是負責整體交通管理及規劃的機關,當然亦是包含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部分,而法令的裁處卻是由警察機關處理,確實跟不上實質的管理需求。 綜上,建議道交條例第8條應將公路主管機關同公路法規定或明列中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交通裁決單位、區鄉鎮市公所)。另外第1項第2款部分(道交條例第69至84條),應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處罰,將裁決事權統一由交通主管機關處理。且先進國家有脫警察化、警察權分散之趨勢,且為明確事權的統一及警察執法的尊嚴,確實有修正之必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 實務上,地方警察機關常常有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共同執行交通執法,惟就車體設備規格違規部分,均始由公路稽查人員依專業認定,卻由警察人員據以開單之情。 道交條例規範的交通管理事項很多,多數是警察就駕駛行為上、車體外觀上即可辨別的違規,惟須由專業認定或召回檢驗後始為確認違規的事項,應即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逕行裁處或該單位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莫再退由當地警察機關舉發。 對此,該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應明確為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現如交通局對於停車費未依時繳費,亦能開單),確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 現行民眾法治觀念進步,部分人熱衷為道路上的監督者,惟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在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之間,並無明確區分主管機關為誰(比如汽車篇「違停」的裁罰是屬於監理站,是否應由監理站受理呢?),導致各監理單位做法不一,有的自己受理自己裁決,有的是函請當地警察機關舉發。對此,為明確事權統一,建議應由主管業務之單位負責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或是內政部與交通部磋商何者宜由警察機關查處,何者宜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通知檢驗、逕行裁處。 對此,上開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應增訂民眾檢舉案件,應由主管機關受理並舉發裁處(汽車篇:如違規停車應由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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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慢車、道路障礙)裁罰機關回歸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主政。

提議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應明定中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交通裁決單位、區鄉鎮市公所)。另外第1項第2款部分(道交條例第69至84條),應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應明定為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應增列民眾檢舉案件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如違規停車,應由公路/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

利益與影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 自民國57年頒布實施以來,即將汽車篇歸由公路主管機關裁處,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篇則歸由警察機關裁處。實施迄今已歷經50年許,法治制度及組織分工逐臻明確,惟舊時代的當地縣市政府交通責任均落在警察機關,而未設置交通機關,近代因「交通管理需求」增大,警察機關(交通(大)隊無法負荷,故陸續成立交通局(處)等機關因應,惟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篇主管機關自理應轉移並交付給交通權責單位主政。尤以直轄市政府,更均設有交通裁決單位,未成立交通局(處)之縣市政府,則建議可由區鄉鎮市公所或警察機關「代執行」。 隨著法治的進展與行政組織管轄明確(多數縣市均有交通單位成立及區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完整),卻常有發生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上的重複,比如自行車應為交通管理措施的一環、攤販事涉當地公所對於市場管理的部分,最後卻因為法律的過時,以下游執行單位來督促上游管理單位,導致最終還是由警察接下無謂的工作。 再者,以直轄市政府為例,交通局是負責整體交通管理及規劃的機關,當然亦是包含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部分,而法令的裁處卻是由警察機關處理,確實跟不上實質的管理需求。 綜上,建議道交條例第8條應將公路主管機關同公路法規定或明列中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交通裁決單位、區鄉鎮市公所)。另外第1項第2款部分(道交條例第69至84條),應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處罰,將裁決事權統一由交通主管機關處理。且先進國家有脫警察化、警察權分散之趨勢,且為明確事權的統一及警察執法的尊嚴,確實有修正之必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 實務上,地方警察機關常常有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共同執行交通執法,惟就車體設備規格違規部分,均始由公路稽查人員依專業認定,卻由警察人員據以開單之情。 道交條例規範的交通管理事項很多,多數是警察就駕駛行為上、車體外觀上即可辨別的違規,惟須由專業認定或召回檢驗後始為確認違規的事項,應即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逕行裁處或該單位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莫再退由當地警察機關舉發。 對此,該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應明確為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現如交通局對於停車費未依時繳費,亦能開單),確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 現行民眾法治觀念進步,部分人熱衷為道路上的監督者,惟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在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之間,並無明確區分主管機關為誰(比如汽車篇「違停」的裁罰是屬於監理站,是否應由監理站受理呢?),導致各監理單位做法不一,有的自己受理自己裁決,有的是函請當地警察機關舉發。對此,為明確事權統一,建議應由主管業務之單位負責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或是內政部與交通部磋商何者宜由警察機關查處,何者宜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通知檢驗、逕行裁處。 對此,上開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應增訂民眾檢舉案件,應由主管機關受理並舉發裁處(汽車篇:如違規停車應由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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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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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及消防單位應使用救護直升機於緊急急救

提送日期: 2021-03-18 14:50:28 | 提議者: 阿榮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政府相關消防單位及各大醫院必須擁有救護用直升機,各單位也必需建造方便直升機可升降之空地,培訓直升機駕駛以及急救知識。 讓病患用最快速度趕至醫院急救搶救生命,也不致遇上塞車等等耽誤黃金救援時間之情況。 | 提議內容: 現行使用救護車至各種事故現場載送患者,時不時遇上有路上駕駛不禮讓,或是紅燈、塞車堵車等等造成車流全部擠在路上動彈不得之情況,車子到了醫院也常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造成病患及家屬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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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租金管制政策及法令-針對都會區制定房租合理價格表,限制租金水平及漲幅

提送日期: 2021-03-18 18:48:24 | 提議者: wuhongchun094 | 附議數量: 3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利益:讓年輕人可以在都市地區安居樂業 。 影響: 讓房子不成為炒作工具。 | 提議內容: 年輕人在都市地區已買不起房子,只能以薪水1/2~1/3租屋,但是面對節節高升租金,不禁有歸去來兮地感概。但先進國家對相對弱勢的租屋族,都有一些法律上的保護。例如 德國: 三年內租金漲幅超過50%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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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等自小客車設立待轉區

提送日期: 2021-03-17 23:29:01 | 提議者: 香風智乃 | 附議數量: 14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大幅降低車禍發生,但是會有交通堵塞的情況 | 提議內容: 由於非常多的民眾普遍認為直接左轉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所以希望政府能也幫四輪族設立一個汽車待轉區,令用路人能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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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日期: 2021-03-18 00:20:50 | 提議者: 阿吉 | 附議數量: 1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目前政府積極推動綠能 但好像還是有很多地方並沒有善加利用 有效利用西半部大量溪流上方的閒置空間,不知道有沒有先覺也提議過 姑且提出來 唯一想到的影響就是反射的光照,這點可能需要和當地居民協調 ... | 提議內容: 看到一些魚電共生的新聞有些想法 有沒有想過某些河川或溪流越接近出海口越平穩 有些還穿越住宅區的 這些場地的上方也是空置的 要不要評估看看設置太陽能板?

請政府全面開放外籍看護給一般有看護需求的家庭

提送日期: 2021-03-18 12:46:17 | 提議者: | 附議數量: 26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可以讓因不得以在家看護病人的人能重回職場,恢復正常生活! | 提議內容: 有些實際需要看護的一般家庭,被看護者雖然無法達到巴氏量表的重度失能,但卻的確需要看護幫忙照顧行動不便的人。現在看護人力非常難找,且本國看護價格貴得一般家庭根本無法承擔,品質還不一定好,希望政府可憐一下...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提送日期: 2021-03-18 12:52:18 | 提議者: Badwini | 附議數量: 87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修正第21條罰則,除有效嚇阻之外,沒入車輛也可確實阻止行為人再犯意圖 修正第86條,嚇阻無照行駛且超速行為 | 提議內容: 有鑑於 2021.03.07 臺中市凌晨無照駕駛車禍致死案件 被無照高中生撞飛 女騎士搶救9天不治 以及歷年來各種無照駕駛案件 21歲謝男無照駕駛 疑與朋友競速釀三死車禍 ...

醫院及消防單位應使用救護直升機於緊急急救

提送日期: 2021-03-18 14:50:28 | 提議者: 阿榮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政府相關消防單位及各大醫院必須擁有救護用直升機,各單位也必需建造方便直升機可升降之空地,培訓直升機駕駛以及急救知識。 讓病患用最快速度趕至醫院急救搶救生命,也不致遇上塞車等等耽誤黃金救援時間之情況。 | 提議內容: 現行使用救護車至各種事故現場載送患者,時不時遇上有路上駕駛不禮讓,或是紅燈、塞車堵車等等造成車流全部擠在路上動彈不得之情況,車子到了醫院也常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造成病患及家屬遺憾。

建議殯葬管理條例增訂遺體處理人員及接體車管理規範

提送日期: 2021-03-18 15:24:10 | 提議者: | 附議數量: 7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2020年2月時代力量立委 邱顯智 先生曾在立院質詢時提出,我國首例新冠肺炎死亡病例在2月15日死亡, 2名基層接體人員到醫院接體時除了未被告知病情外,也不知道為何要穿隔離衣,僅穿著便利商店買的35... | 提議內容: 經過我們長期的觀察之後發現殯葬從業人員普遍對於自身防護意識薄弱,在缺乏保護意識下的觀念,突顯殯葬從業人員對於自身的防護意識非常缺乏,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及居住環境的限制,喪家大多將往生者的遺體安置在醫院...

應立法強制全國民眾定期做全身健檢

提送日期: 2021-03-18 15:07:22 | 提議者: 阿榮 | 附議數量: 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政府及衛福部、教育部應立法規範,強制全國人民及各級學校學生定期做全身健康檢查,加強人民及各級學校學生之衛教資訊。 及早發現及早治療,才不會遺憾終身,後悔莫及。 | 提議內容: 現在人生活壓力大,常常外食,常吃冰喝冰飲,吃辣,應酬,熬夜作息不正常,甚至菸酒檳榔不離口,蔬果吃得少運動也少,容易緊張等等影響身體健康的行為與情形。 時間一久就易生病,或是突然來個大病甚至癌症,常常...

研擬租金管制政策及法令-針對都會區制定房租合理價格表,限制租金水平及漲幅

提送日期: 2021-03-18 18:48:24 | 提議者: wuhongchun094 | 附議數量: 3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利益:讓年輕人可以在都市地區安居樂業 。 影響: 讓房子不成為炒作工具。 | 提議內容: 年輕人在都市地區已買不起房子,只能以薪水1/2~1/3租屋,但是面對節節高升租金,不禁有歸去來兮地感概。但先進國家對相對弱勢的租屋族,都有一些法律上的保護。例如 德國: 三年內租金漲幅超過50%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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