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行尋找的實習應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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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生自行尋找的實習應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的提送日期是2023-09-08 21:52:20, 提議者是, 附議數量是0, 附議門檻是5000, 留言數量是0, 利益與影響是明確定義「實習」 將「實習」一詞定義為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增修此條文可使實習的定義更加明確,不在使「實習」與「見習」兩者區分不明,造成各機構誤用。而在現行的法規中,若學校提供之實習單位不符合學生預期時,學生僅能私下與實習單位簽約,此行為..., 提議內容是核心問題 隨2009年教育部開始推行校外實習教育,依資料統計110年度於於寒、暑假和學期中期間,實習學生已達14萬多人,其中並不包含學生自行前往機構實習的資料。但無論是透過學校媒合或自己找尋實習都具有所謂的實習事實,且實踐實習事實的管道多元。其管道多元不僅僅是透過學校媒合對象....

publishDate2023-09-08 21:50:25
網址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e659a5f-16b8-4867-9515-061fd14cfd0e
標題學生自行尋找的實習應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提議內容核心問題 隨2009年教育部開始推行校外實習教育,依資料統計110年度於於寒、暑假和學期中期間,實習學生已達14萬多人,其中並不包含學生自行前往機構實習的資料。但無論是透過學校媒合或自己找尋實習都具有所謂的實習事實,且實踐實習事實的管道多元。其管道多元不僅僅是透過學校媒合對象包含學生、學校、實習機構,亦有學生自行前往機構簽約。 然而,若因學生自行前往機構簽約,在有給付符合勞基法薪資和有勞務付出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受勞基法對於部分工時、全時勞工的保障。然而若無給付符合勞基法基本薪資,且學生在實習期間無勞務付出是以「學習性質」之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間的關係並非為勞雇關係,而是「學習者」和「指導者」間的關係,依現行法除了並未規定強制為學生投保相關安全險外,其雙方間的權益義務並無明文法規所規範。且依諮詢勞動部的結果可知若機關是以「實習」的名義招募學生,則意味著非指勞基法第八章所指涉的與技術生性質類似的見習生。排除有勞務事實可以追認勞基法基本薪資加以投保者,依調查,學生自行尋找實習機構者面臨企業、機構以實習過程為「學習性質」為由拒絕給付津貼、薪資、投保,有損自主實習的學生權益的狀況不在少數。透過電訪台北市勞動局與教育部過程,教育局表示因學生自主前往校外實習一事,與學分和學校無涉無法透過《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保障之,而台北勞動局亦表示學生在實習得過程中關於「學習性質」和「勞務付出」在實際上難以區分,若是僅止於「學習性質」,目前依法並無法受到任何保障,風險之高。 因現在越來越多學生選擇透過自己尋找實習機構的方法來實習,但因為市面上有許多實習徵才廣告,但對於非透過學校媒合的「實習」卻因為缺乏相關法規範卻也因此成為學生和實習單位中各自解釋的灰色地帶。其二者所受一來工時長要求不等、二來則可能導致學生實際上是在從事具有勞務付出而非學習的事項。此外,相關的權利與保障亦不相同,呈現不一且可能有損學生學習及權益的亂象。 為什麼要將校外實習全面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中? 我們主要想解決的問題,即是前述展現在「學習型」中學生,因我們認為自主實習的本質是以「學生」身份去學習,因此若是要求所有前往自主實習的學生皆適用技術生相關法規,有所不妥之處,因《勞動基準法》技術生的法規與大專院生所適用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是以大學、專科學校法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而設立,「實習」為學校課程的延伸,對象專為專科以上學生 ,而技術生相關法規是為了學習技術,對象為15歲以上全體國民,非專對「學生」,故技術生相關的規範並無法完全保護我們所期望的自主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因此我們希望增修《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以保障實習生之權益。 藉由修改⟪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有關實習的條例,使「實習生」一詞不被徵才機構、單位所濫用,杜絕目前社會上所出現未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法》情況下,以實習生為學習性質,而未給予薪資及相關保險的狀況發生,且只要學生未涉及「勞務付出」的情形下,在現行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該機構、單位和學生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多為弱勢方,這樣的狀況極其可能損及學生權益,如:實習機構假藉學習之名,在現行法未強制該機構替學生投保相關保險的情況下,不替學生投保保險,使學生的安全有虞。 提議內容 於第3條第二項後新增「前項實習包含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非屬前項實習類別,但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新增此敘述,可使學生在選擇實習機構上更加彈性和多元化,以此也因應了學生自主尋找實習機構卻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的情況。其方法參考自東吳大學學生自主媒合實習單位一事。 於第6-1條第一項內容,增修為「學校、學生、合作機構(含自主實習合作機構)應簽訂一式三份相同內容之書面契約」,此敘述將「學生」納入簽約方,除了是為了因應自行尋找實習者,使其提高尋找實習的自主性外,也讓學校能夠作為其實習合約的第三方把關者。此外,也讓原本參與學校和實習機構合作辦理實習的學生,能夠了解實習契約的內容,以此保護自身權益。並於第6-1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學校應提供書面契約範本給學生,供其自行媒合提供實習之機關。」希望所有大專院校都能有契約範本,供自主尋找實習的學生,使學生在和實習機構面試商談的時候,有一定的規則遵循,也使後續學校在審核學生所提交的實習合約時,可以節省時間成本。於第6-1條新增第三項「政府機關及民間事業機構,若未依照本辦法6-1條辦理,亦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則不得使用實習名義招幕(攬)、聘用學生。」使「實習生」一詞不被徵才機構、單位所濫用,杜絕目前社會上所出現未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法》情況下,以實習生為學習性質,而未給予薪資及相關保險的狀況發生,且只要學生未涉及「勞務付出」的情形下,在現行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該機構、單位和學生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 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多為弱勢方,這樣的狀況極其可能損及學生權益,如:實習機構假藉學習之名,在現行法未強制該機構替學生投保相關保險的情況下,不替學生投保保險,使學生的安全有虞。為此,希望新增上述相關規定,以保障實習生之權益。
利益與影響明確定義「實習」 將「實習」一詞定義為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增修此條文可使實習的定義更加明確,不在使「實習」與「見習」兩者區分不明,造成各機構誤用。而在現行的法規中,若學校提供之實習單位不符合學生預期時,學生僅能私下與實習單位簽約,此行為可能會導致學生於實習發生意外或是產生糾紛時,無法有相關的救濟途徑。因此透過定義「實習」,將會把過去無法受到各種權益保障的此類實習生,得以納入產學合作辦法中。 更動幅度小 相較於專門立法保障實習生權益,該提議方案條文更動幅度較少,但是能以最小的成本達成最大效益以保障實習生權益。 保障實習生權利 社會中有許多機構在招募實習生一職,但有部分機構既無參照產學合作辦法中相關指引,也無遵守勞基法相關規法,造成實習生權益被罔顧,工時、薪資、保險等權益都未受保障。透過修正法案,若無符合產學合作辦法相關規範,也無遵照勞基法,該機構不得已實習的名義招攬及聘用。同時,學生也不會遭遇因實習糾紛卻求助無門的現象發生。對於機構有所限制以保護學生權益,而學生在實習上也有法律和保險作為後盾。 實習生的人身安全保障 在現行法規中,僅規定須投保保險,但卻並未明定何種保險。為避免實習生因意外而受傷,卻無法獲得就醫補助金或相關的意外賠償金。在法規修正後,因明定機構或學校需為實習生投保意外險,使得因「學習性質」無勞務付出及雇傭關係的實習而導致不需投保也不違法的灰色地帶將不復存在。 實習自主性與權益兼顧 校系所能提供實習的機構可能無法滿足於所有學生的需求,且在現今也有許多機構是並無透過學校,就開出許多實習缺。然而此些機構因無學校的把關,在契約內容上可能也會暗藏許多損害實習生權益的條款,故學校因提供一份關於保障所有實習內容的契約範本,依此,學生可拿此契約與機構簽約,或將此範本作為與機構提供之契約對照,以避免機構有任何不合理的相關條款。目前此措施已有許多大專院校進行採用,如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等,增修此條能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性在校外實習,且在面對機溝的契約時,有一個完善的範本提供參考,使得學生得以兼顧自主性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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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行尋找的實習應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提議內容

核心問題 隨2009年教育部開始推行校外實習教育,依資料統計110年度於於寒、暑假和學期中期間,實習學生已達14萬多人,其中並不包含學生自行前往機構實習的資料。但無論是透過學校媒合或自己找尋實習都具有所謂的實習事實,且實踐實習事實的管道多元。其管道多元不僅僅是透過學校媒合對象包含學生、學校、實習機構,亦有學生自行前往機構簽約。 然而,若因學生自行前往機構簽約,在有給付符合勞基法薪資和有勞務付出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受勞基法對於部分工時、全時勞工的保障。然而若無給付符合勞基法基本薪資,且學生在實習期間無勞務付出是以「學習性質」之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間的關係並非為勞雇關係,而是「學習者」和「指導者」間的關係,依現行法除了並未規定強制為學生投保相關安全險外,其雙方間的權益義務並無明文法規所規範。且依諮詢勞動部的結果可知若機關是以「實習」的名義招募學生,則意味著非指勞基法第八章所指涉的與技術生性質類似的見習生。排除有勞務事實可以追認勞基法基本薪資加以投保者,依調查,學生自行尋找實習機構者面臨企業、機構以實習過程為「學習性質」為由拒絕給付津貼、薪資、投保,有損自主實習的學生權益的狀況不在少數。透過電訪台北市勞動局與教育部過程,教育局表示因學生自主前往校外實習一事,與學分和學校無涉無法透過《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保障之,而台北勞動局亦表示學生在實習得過程中關於「學習性質」和「勞務付出」在實際上難以區分,若是僅止於「學習性質」,目前依法並無法受到任何保障,風險之高。 因現在越來越多學生選擇透過自己尋找實習機構的方法來實習,但因為市面上有許多實習徵才廣告,但對於非透過學校媒合的「實習」卻因為缺乏相關法規範卻也因此成為學生和實習單位中各自解釋的灰色地帶。其二者所受一來工時長要求不等、二來則可能導致學生實際上是在從事具有勞務付出而非學習的事項。此外,相關的權利與保障亦不相同,呈現不一且可能有損學生學習及權益的亂象。 為什麼要將校外實習全面納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中? 我們主要想解決的問題,即是前述展現在「學習型」中學生,因我們認為自主實習的本質是以「學生」身份去學習,因此若是要求所有前往自主實習的學生皆適用技術生相關法規,有所不妥之處,因《勞動基準法》技術生的法規與大專院生所適用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是以大學、專科學校法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而設立,「實習」為學校課程的延伸,對象專為專科以上學生 ,而技術生相關法規是為了學習技術,對象為15歲以上全體國民,非專對「學生」,故技術生相關的規範並無法完全保護我們所期望的自主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因此我們希望增修《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以保障實習生之權益。 藉由修改⟪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有關實習的條例,使「實習生」一詞不被徵才機構、單位所濫用,杜絕目前社會上所出現未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法》情況下,以實習生為學習性質,而未給予薪資及相關保險的狀況發生,且只要學生未涉及「勞務付出」的情形下,在現行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該機構、單位和學生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多為弱勢方,這樣的狀況極其可能損及學生權益,如:實習機構假藉學習之名,在現行法未強制該機構替學生投保相關保險的情況下,不替學生投保保險,使學生的安全有虞。 提議內容 於第3條第二項後新增「前項實習包含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非屬前項實習類別,但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新增此敘述,可使學生在選擇實習機構上更加彈性和多元化,以此也因應了學生自主尋找實習機構卻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的情況。其方法參考自東吳大學學生自主媒合實習單位一事。 於第6-1條第一項內容,增修為「學校、學生、合作機構(含自主實習合作機構)應簽訂一式三份相同內容之書面契約」,此敘述將「學生」納入簽約方,除了是為了因應自行尋找實習者,使其提高尋找實習的自主性外,也讓學校能夠作為其實習合約的第三方把關者。此外,也讓原本參與學校和實習機構合作辦理實習的學生,能夠了解實習契約的內容,以此保護自身權益。並於第6-1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學校應提供書面契約範本給學生,供其自行媒合提供實習之機關。」希望所有大專院校都能有契約範本,供自主尋找實習的學生,使學生在和實習機構面試商談的時候,有一定的規則遵循,也使後續學校在審核學生所提交的實習合約時,可以節省時間成本。於第6-1條新增第三項「政府機關及民間事業機構,若未依照本辦法6-1條辦理,亦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則不得使用實習名義招幕(攬)、聘用學生。」使「實習生」一詞不被徵才機構、單位所濫用,杜絕目前社會上所出現未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法》情況下,以實習生為學習性質,而未給予薪資及相關保險的狀況發生,且只要學生未涉及「勞務付出」的情形下,在現行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該機構、單位和學生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 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多為弱勢方,這樣的狀況極其可能損及學生權益,如:實習機構假藉學習之名,在現行法未強制該機構替學生投保相關保險的情況下,不替學生投保保險,使學生的安全有虞。為此,希望新增上述相關規定,以保障實習生之權益。

利益與影響

明確定義「實習」 將「實習」一詞定義為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增修此條文可使實習的定義更加明確,不在使「實習」與「見習」兩者區分不明,造成各機構誤用。而在現行的法規中,若學校提供之實習單位不符合學生預期時,學生僅能私下與實習單位簽約,此行為可能會導致學生於實習發生意外或是產生糾紛時,無法有相關的救濟途徑。因此透過定義「實習」,將會把過去無法受到各種權益保障的此類實習生,得以納入產學合作辦法中。 更動幅度小 相較於專門立法保障實習生權益,該提議方案條文更動幅度較少,但是能以最小的成本達成最大效益以保障實習生權益。 保障實習生權利 社會中有許多機構在招募實習生一職,但有部分機構既無參照產學合作辦法中相關指引,也無遵守勞基法相關規法,造成實習生權益被罔顧,工時、薪資、保險等權益都未受保障。透過修正法案,若無符合產學合作辦法相關規範,也無遵照勞基法,該機構不得已實習的名義招攬及聘用。同時,學生也不會遭遇因實習糾紛卻求助無門的現象發生。對於機構有所限制以保護學生權益,而學生在實習上也有法律和保險作為後盾。 實習生的人身安全保障 在現行法規中,僅規定須投保保險,但卻並未明定何種保險。為避免實習生因意外而受傷,卻無法獲得就醫補助金或相關的意外賠償金。在法規修正後,因明定機構或學校需為實習生投保意外險,使得因「學習性質」無勞務付出及雇傭關係的實習而導致不需投保也不違法的灰色地帶將不復存在。 實習自主性與權益兼顧 校系所能提供實習的機構可能無法滿足於所有學生的需求,且在現今也有許多機構是並無透過學校,就開出許多實習缺。然而此些機構因無學校的把關,在契約內容上可能也會暗藏許多損害實習生權益的條款,故學校因提供一份關於保障所有實習內容的契約範本,依此,學生可拿此契約與機構簽約,或將此範本作為與機構提供之契約對照,以避免機構有任何不合理的相關條款。目前此措施已有許多大專院校進行採用,如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等,增修此條能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性在校外實習,且在面對機溝的契約時,有一個完善的範本提供參考,使得學生得以兼顧自主性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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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日期: 2023-09-13 22:54:54 | 提議者: | 附議數量: 32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明確定義「實習」 將「實習」一詞定義為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增修此條文可使實習的定義更加明確,不在使「實習」與「見習」兩者區分不明,造成各... | 提議內容: 核心問題 隨2009年教育部開始推行校外實習教育,依資料統計110年度於於寒、暑假和學期中期間,實習學生已達14萬多人,其中並不包含學生自行前往機構實習的資料。但無論是透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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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日期: 2023-09-13 22:54:54 | 提議者: | 附議數量: 32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明確定義「實習」 將「實習」一詞定義為由學校院系(所)媒合,以及由學生和提供實習之機構自主媒合之自主實習類別。增修此條文可使實習的定義更加明確,不在使「實習」與「見習」兩者區分不明,造成各... | 提議內容: 核心問題 隨2009年教育部開始推行校外實習教育,依資料統計110年度於於寒、暑假和學期中期間,實習學生已達14萬多人,其中並不包含學生自行前往機構實習的資料。但無論是透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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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賣家逃漏稅嚴重,應該修法不論境內.境外賣家,均由電商平台代繳5%營業稅,以健全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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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日期: 2021-01-21 11:41:05 | 提議者: 白玉米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影響學生的權益 學習效益 學生的作息 | 提議內容: 應要好好培養一技之長 第八節也沒有好好落實 都在考試 上正課 但教育部明確規定“這些時間不得上正課” 學生經歷一整天體力也都逐漸下降 學習成效也不高 耽誤老師時間也耽誤學生 更浪費錢 若能增加社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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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常見的告示牌應標示東南亞語言

提送日期: 2021-01-21 14:59:18 | 提議者: ting | 附議數量: 7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移民:台灣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2018年9月底,來自東南亞的移民佔了26 %; 移工:幾乎都來自東南亞,且多集中於六都。由前面提到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東南亞人們來台灣的人數眾多,也占了一定的比例。... | 提議內容: 我們是一群高中生,這一學期選修公民探究的課程,深入探討新住民在台灣的議題。老師在課堂上透過新聞影片、法規讓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新住民現況與環境,此外還透過播放電影《淪落人》、1095文史工作室的桌遊《移工...

公用垃圾桶分布不均 應規定垃圾桶平均設置

提送日期: 2021-01-21 16:05:31 | 提議者: 嘉成 | 附議數量: 3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1,可以避免人民一直拿著垃圾,最後亂丟在街道上的情況發生 2,減少公用垃圾桶被塞滿的情況 3,可以避免公用垃圾桶被丟入家庭垃圾 | 提議內容: 我們現在在路上有時候走了好幾條街完全找不到任何一個垃圾桶,但有的地方卻走沒幾步就有垃圾桶,所以我們認為垃圾桶的分佈應該要有一定的規範,否則街頭髒亂也無法解決。 建議設計無法將家庭垃圾投入的垃圾桶

取消護照內名字英譯後多餘「橫槓」,如:王小明,應為Xiaoming Wang,不該Xiao-Ming

提送日期: 2021-01-21 17:05:03 | 提議者: 宋連海 | 附議數量: 1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到了國外,外國人會錯認這個人名字為「小」(Xiao),然後再錯認他有個中間名(middle name),叫做「明」(Ming)。這問題甚至在訂機票時,航空公司網站並不允許輸入名字時有特殊符號出現,所以... | 提議內容: 為提升台灣國際辨識度,外交部2021年1月11日起開放國人更換新式護照,有別舊式護照,封面TAIWAN字樣粗體放大。護照封面考量主權與區別,大刀闊斧耗費經費改了,但其中暗藏困擾,從未見到改善。那就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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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日期: 2021-01-21 22:08:28 | 提議者: 仙進摑佳 | 附議數量: 31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避免路口分隔島造成快車道右轉與慢車道直走車流交織,減低事故發生可能性 | 提議內容: 1.許多路段有快慢車道分隔島隔開,快車道無右轉專用道與右轉專用號誌燈, 卻劃設直走與右轉共用標線,汽車右轉不看慢車道的車就直接右轉, 容易發生事故 2.有右轉專用道與右轉專用號誌燈者才可於快車道...

規定所有新聞不能標題聳動, 內文空洞

提送日期: 2021-01-21 22:51:17 | 提議者: JY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如果可以規範新聞標題,將可避免新聞成為內容農場,保障閱聽人之權益 | 提議內容: 現在太多新聞標題往往過於誇張,其目的都只是為了騙到閱聽人的點擊與流量,但其內容往往只是廢文一篇,不符合大眾利益。

兒少安置年齡(從18歲提升至23歲)

提送日期: 2021-01-21 23:48:49 | 提議者: 鬼頭刀 | 附議數量: 2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1. 因經濟性因素延伸為安置單親、受刑人、中低收入戶、性侵、家暴、雙親失聯或失蹤、受虐 與受疏忽等因素之保護性個案。 2. 讓剛滿18歲的小孩不須承擔租房的壓力,好讓他們認真讀書。 3... | 提議內容: 【提議原因】 1. 18歲只是高中職生,要讀書跟打工賺錢,跟本很難,而且打工幾乎不是正職所以錢不會太多,對於學生壓力真的很大。 2. 兒少安置之家收容年齡只有到18歲,超過18歲就會被...

調整高中108課綱各科目的上課時間

提送日期: 2021-01-22 01:55:13 | 提議者: 林安哲 | 附議數量: 36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讓學生完整學習高中課程內容,並不是說不上家政課或其他藝能科目,而是因為他們上課的時數並不需要太多,所以將他們的上課時間調整成比現在的還少,而上不太完的科目就斟酌增加時數到能將課程完整上完的時間。這樣才... | 提議內容: 高中的學習和國中比起來,內容和質量都多了很多,有些課程明顯示上不完的。像數學或英文等科目的上課時間是沒有辦法把課程完整上完的,除了沒有學到應學到的知識,可能還會影響段考等重要考試。而向家政或多元選修等...

高鐵串連中台灣

提送日期: 2021-01-22 11:43:24 | 提議者: 恩恩 | 附議數量: 8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因為南投交通不發達,需要一個運輸樞紐譬如高鐵,搭高鐵的人可 節省接駁時間! | 提議內容: 因為南投交通不發達,需要一個運輸樞紐譬如高鐵,搭高鐵的人可 節省接駁時間!

加強國外人士入境篩檢

提送日期: 2021-01-22 13:07:39 | 提議者: 賀西瓜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影響台灣醫護人員確診機率(敢說第一線人員接觸國外人口完全不會確診? | 提議內容: 現在疫情進入白熱化,台灣也因目前良好表現受到國際重視,但也因此有許多國外患者,藉此入台想要借台灣高配合的環境、良好的醫護團隊獲得痊癒及治療的機會,所以我覺得在機場時應該加強篩檢,因為我覺得替國外人士醫...

希望調整整車貨物稅、營業稅、進口關稅

提送日期: 2021-01-20 12:54:32 | 提議者: 品全 | 附議數量: 9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應該視空車重搭配的引擎動能,如果動能太小反而造成引擎的提早故障及廢氣排放量以台灣中大型房車(車長4.8m),通常空車重約1450kg附近,但是因為引擎動能笑可能在的8年時會出問題,所以希望如果是自然進... | 提議內容: 國產客車及貨車的貨物稅:(1200 c.c.以下)從原預估課徵17.5%調降至7~10% (1201~2400c.c .從原課徵25%調降至12.3~17.5%,(2401~3000c.c.)課徵從原...

幹細胞牙齒再生實驗人體

提送日期: 2021-01-21 01:26:39 | 提議者: white | 附議數量: 27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牙齒再生是個趨勢 勢在必行 幹細胞發展的第一步 可以帶動人類各個器官再生的契機 可以帶動全世界的人體健康發展不在痛苦 | 提議內容: 請大家進來附議 台灣不需要這麼多牙醫賺黑心錢 發展再生器官再生牙是未來趨勢 可以造福人群 國外 哥倫比亞 日本 中國 美國 都在研發中 哥倫比亞已經在人的身上實驗成功 9個禮拜就長出新牙齒 一樣取出牙...

電商賣家逃漏稅嚴重,應該修法不論境內.境外賣家,均由電商平台代繳5%營業稅,以健全國家財政

提送日期: | 提議者: 檀香筆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1.健全國家財政,增加稅收,防止逃漏稅 2.避免非法鑽營不交稅的賣家,淘汰合法交稅的商家,特別是境外賣家鑽營化整為零,根本課不到稅 | 提議內容: 許多電商平台賣家,逃漏稅嚴重,造成國家稅基流失,稅收不足,還對合法繳稅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特別是境外賣家鑽營每年買家進口6次以內不必交營業稅、關稅的漏洞,化整為零躲避交稅。 因此政府應該修...

廢除第八節 並增加社團活動時間 培養學生才藝

提送日期: 2021-01-21 11:41:05 | 提議者: 白玉米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影響學生的權益 學習效益 學生的作息 | 提議內容: 應要好好培養一技之長 第八節也沒有好好落實 都在考試 上正課 但教育部明確規定“這些時間不得上正課” 學生經歷一整天體力也都逐漸下降 學習成效也不高 耽誤老師時間也耽誤學生 更浪費錢 若能增加社團時...

台灣鎖國,桃園市暫時性封城

提送日期: 2021-01-21 13:59:55 | 提議者: Cindy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鎖國和封城 雖然會影響到經濟但這些只是暫時性的 如果我們不先做好預防措施 那有再多的金錢也買不到健康 最為重要的應該是人民的健康和人民的心 | 提議內容: 目前桃園市疫情較為嚴重,除了有本土案例之外還有境外移入 桃園是面臨國家的第一線,所有的境外移入桃園會先接觸到 現在桃園又有本土案例,是不是應該要暫時性的封城 封城需要達到一些條件,但非要等到挽回...

道路上常見的告示牌應標示東南亞語言

提送日期: 2021-01-21 14:59:18 | 提議者: ting | 附議數量: 7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移民:台灣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2018年9月底,來自東南亞的移民佔了26 %; 移工:幾乎都來自東南亞,且多集中於六都。由前面提到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東南亞人們來台灣的人數眾多,也占了一定的比例。... | 提議內容: 我們是一群高中生,這一學期選修公民探究的課程,深入探討新住民在台灣的議題。老師在課堂上透過新聞影片、法規讓我們了解在台灣的新住民現況與環境,此外還透過播放電影《淪落人》、1095文史工作室的桌遊《移工...

公用垃圾桶分布不均 應規定垃圾桶平均設置

提送日期: 2021-01-21 16:05:31 | 提議者: 嘉成 | 附議數量: 3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1,可以避免人民一直拿著垃圾,最後亂丟在街道上的情況發生 2,減少公用垃圾桶被塞滿的情況 3,可以避免公用垃圾桶被丟入家庭垃圾 | 提議內容: 我們現在在路上有時候走了好幾條街完全找不到任何一個垃圾桶,但有的地方卻走沒幾步就有垃圾桶,所以我們認為垃圾桶的分佈應該要有一定的規範,否則街頭髒亂也無法解決。 建議設計無法將家庭垃圾投入的垃圾桶

取消護照內名字英譯後多餘「橫槓」,如:王小明,應為Xiaoming Wang,不該Xiao-Ming

提送日期: 2021-01-21 17:05:03 | 提議者: 宋連海 | 附議數量: 1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到了國外,外國人會錯認這個人名字為「小」(Xiao),然後再錯認他有個中間名(middle name),叫做「明」(Ming)。這問題甚至在訂機票時,航空公司網站並不允許輸入名字時有特殊符號出現,所以... | 提議內容: 為提升台灣國際辨識度,外交部2021年1月11日起開放國人更換新式護照,有別舊式護照,封面TAIWAN字樣粗體放大。護照封面考量主權與區別,大刀闊斧耗費經費改了,但其中暗藏困擾,從未見到改善。那就是國...

從新訂製低收與中低收的審核標準

提送日期: 2021-01-21 17:42:59 | 提議者: 無名氏 | 附議數量: 63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實際需要幫忙的人得不到幫忙 而有能力的人卻領著補助 | 提議內容: 有太多人生活明明過得很好卻領著低收的補助 大家都說低收是有錢人在申請的 希望親屬的收入不要加入審查 沒有人願意拿出自己辛苦工作的錢去幫忙他人即便是自己的親人 可以確實去了解案家的工作或是透過里長...

有分隔島快車道無右轉專用車道與右轉號誌燈,禁止劃設直走右轉共用車道

提送日期: 2021-01-21 22:08:28 | 提議者: 仙進摑佳 | 附議數量: 31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避免路口分隔島造成快車道右轉與慢車道直走車流交織,減低事故發生可能性 | 提議內容: 1.許多路段有快慢車道分隔島隔開,快車道無右轉專用道與右轉專用號誌燈, 卻劃設直走與右轉共用標線,汽車右轉不看慢車道的車就直接右轉, 容易發生事故 2.有右轉專用道與右轉專用號誌燈者才可於快車道...

規定所有新聞不能標題聳動, 內文空洞

提送日期: 2021-01-21 22:51:17 | 提議者: JY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如果可以規範新聞標題,將可避免新聞成為內容農場,保障閱聽人之權益 | 提議內容: 現在太多新聞標題往往過於誇張,其目的都只是為了騙到閱聽人的點擊與流量,但其內容往往只是廢文一篇,不符合大眾利益。

兒少安置年齡(從18歲提升至23歲)

提送日期: 2021-01-21 23:48:49 | 提議者: 鬼頭刀 | 附議數量: 29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1. 因經濟性因素延伸為安置單親、受刑人、中低收入戶、性侵、家暴、雙親失聯或失蹤、受虐 與受疏忽等因素之保護性個案。 2. 讓剛滿18歲的小孩不須承擔租房的壓力,好讓他們認真讀書。 3... | 提議內容: 【提議原因】 1. 18歲只是高中職生,要讀書跟打工賺錢,跟本很難,而且打工幾乎不是正職所以錢不會太多,對於學生壓力真的很大。 2. 兒少安置之家收容年齡只有到18歲,超過18歲就會被...

調整高中108課綱各科目的上課時間

提送日期: 2021-01-22 01:55:13 | 提議者: 林安哲 | 附議數量: 36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讓學生完整學習高中課程內容,並不是說不上家政課或其他藝能科目,而是因為他們上課的時數並不需要太多,所以將他們的上課時間調整成比現在的還少,而上不太完的科目就斟酌增加時數到能將課程完整上完的時間。這樣才... | 提議內容: 高中的學習和國中比起來,內容和質量都多了很多,有些課程明顯示上不完的。像數學或英文等科目的上課時間是沒有辦法把課程完整上完的,除了沒有學到應學到的知識,可能還會影響段考等重要考試。而向家政或多元選修等...

高鐵串連中台灣

提送日期: 2021-01-22 11:43:24 | 提議者: 恩恩 | 附議數量: 8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因為南投交通不發達,需要一個運輸樞紐譬如高鐵,搭高鐵的人可 節省接駁時間! | 提議內容: 因為南投交通不發達,需要一個運輸樞紐譬如高鐵,搭高鐵的人可 節省接駁時間!

加強國外人士入境篩檢

提送日期: 2021-01-22 13:07:39 | 提議者: 賀西瓜 | 附議數量: 0 | 附議門檻: 5000 | 留言數量: 0 | 利益與影響: 影響台灣醫護人員確診機率(敢說第一線人員接觸國外人口完全不會確診? | 提議內容: 現在疫情進入白熱化,台灣也因目前良好表現受到國際重視,但也因此有許多國外患者,藉此入台想要借台灣高配合的環境、良好的醫護團隊獲得痊癒及治療的機會,所以我覺得在機場時應該加強篩檢,因為我覺得替國外人士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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