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問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1.買賣:成交價額。 2.個人以自有土地自行興建房屋(自地自建):土地-取得成本;房屋-實際建造成本。 3.買入土地後,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該土地所領回的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徵收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屬已實現收益,其相關土地成本應自被徵收土地的全部原始取得成本中扣除) 4.買入土....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解答1.買賣:成交價額。 2.個人以自有土地自行興建房屋(自地自建):土地-取得成本;房屋-實際建造成本。 3.買入土地後,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該土地所領回的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徵收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屬已實現收益,其相關土地成本應自被徵收土地的全部原始取得成本中扣除) 4.買入土地後,因土地重劃經重行分配而取得的土地:原取得重劃前土地的取得成本。(重劃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屬已實現收益,其相關土地成本應自重劃前土地的全部原始取得成本中扣除)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委託人原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6.夫妻關係消滅,配偶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房屋、土地:配偶之他方原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7.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的房屋、土地。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註)調整後之價值。 8.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的成本。 9.分割共有物(房屋、土地)所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的房屋、土地:原取得共有物(房屋、土地)的成本。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解答

1.買賣:成交價額。 2.個人以自有土地自行興建房屋(自地自建):土地-取得成本;房屋-實際建造成本。 3.買入土地後,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該土地所領回的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徵收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屬已實現收益,其相關土地成本應自被徵收土地的全部原始取得成本中扣除) 4.買入土地後,因土地重劃經重行分配而取得的土地:原取得重劃前土地的取得成本。(重劃時如有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屬已實現收益,其相關土地成本應自重劃前土地的全部原始取得成本中扣除)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委託人名下:委託人原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6.夫妻關係消滅,配偶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房屋、土地:配偶之他方原取得房屋、土地的成本。 7.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的房屋、土地。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註)調整後之價值。 8.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的成本。 9.分割共有物(房屋、土地)所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的房屋、土地:原取得共有物(房屋、土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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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與舊制有何不同?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為何要推動房地合一稅 2.0?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

房地合一稅2.0自何時開始實施?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1.0規定課稅;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

我國對土地交易既課土地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

房地合一稅1.0的課徵範圍有哪些?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是否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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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是否均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

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新制?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農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農地: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什麼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個人交易該等房屋使用權,為何要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地主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開發商(地上權人)在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興建房屋,惟因契約或法令限制,開發商不得移轉興建完成房屋的所有權,乃採讓與房屋使用權方式供個人長期使用房屋。 (二)考量個...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 1.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故仍適用舊制課稅...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應適用新制或舊制?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該房地出售前如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該個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萬...

承上題,該個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可否改按舊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在105年1月1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並出售,因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者,倘日後發現採舊制較為有利,得於繳納新制所得...

楊先生104年5月取得房地,於105年1月贈與給子女,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嗎?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需要,因贈與行為對贈與人而言,不涉及所得發生,無須申報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為何?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如下: (一)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二)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三)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類別: 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認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交易情形的交易日認定如下: 1.出售人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的房屋、土地: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

新制與舊制有何不同?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為何要推動房地合一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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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自何時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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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土地交易既課土地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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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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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應適用新制或舊制?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該房地出售前如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該個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萬...

承上題,該個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可否改按舊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在105年1月1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並出售,因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者,倘日後發現採舊制較為有利,得於繳納新制所得...

楊先生104年5月取得房地,於105年1月贈與給子女,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嗎?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需要,因贈與行為對贈與人而言,不涉及所得發生,無須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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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如下: (一)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二)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三)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類別: 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認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交易情形的交易日認定如下: 1.出售人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的房屋、土地: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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