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A。
1.若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2.若A>0,但(A...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註)-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註)計算調整後的價值,指按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調整。
(二)舉例說明
1.[計算方式]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買賣:成交價額。
2.個人以自有土地自行興建房屋(自地自建):土地-取得成本;房屋-實際建造成本。
3.買入土地後,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該土地所領回的抵價地:原取得被徵收土地的取得成本。(徵收時如有...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配偶原自第3人出價取得者(例如買賣),為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3人繼承或受贈者,為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無法查得成本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前題認定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本次移轉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例如:A君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6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註)
(二)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房屋、土地...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成交價額1,400萬元-成本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二)日後如有出售其他房地的所得─舉例說明
1.情況一:周太太107年2月...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認定,個人未提示上開費用,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其費用後,如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