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問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房地合一稅2.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解答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房地合一稅2.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並以30萬元為限。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解答

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房地合一稅2.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並以3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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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個人已(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漏稅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先售後購舉例]嚴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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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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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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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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