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問題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一)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二)....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解答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一)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二)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三)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註:個人持有期間及所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或持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解答

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一)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二)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三)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註:個人持有期間及所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或持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根據名稱 個人交易房屋 土地如果是因繼承 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 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 辦竣戶籍登記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適用條件時 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找到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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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個人已(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漏稅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個人買入土地,在該土地上自行建屋,房屋在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如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地出售時,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且持有期間...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即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是。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交換時如換出土地價值等於換入房屋價值,不須計算損益,日後房地出售時,房屋的取得成本為換出土地的成本,並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

承上題,交換時,如換出土地價值不等於換入房屋價值,個人另收取或支付價金,應如何認定房屋的取得成本?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價金(土地價值與房屋價值的差額)者: 房屋取得成本=換出土地的成本-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 因交換時有出售部分土地的情形,應以所...

個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105年1月1日以後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若土地取得日介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亦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所適用稅率。 (...

俞太太於102年6月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0年5月31日出售土地及房屋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因土地取得日為102年6月1日,係在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8年6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110年5月31日出售...

任太太1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取得A土地10坪,並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106年1月1日房屋興建完成,任太太以6坪A土地(市價600萬元)交換取得40坪房屋,其於108年4月1日以1,200萬元出售...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情況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 交換時,換出土地價值600萬元=換入房屋價值600萬元。 1.交換時:不須計算損益 2.出售房地時:房地交易所得=出售價款1,200萬元-4坪土地取得成本...

什麼是預售屋【含其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交易其交易日及取得日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如何計算?成交價額收入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三 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個人已(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漏稅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個人買入土地,在該土地上自行建屋,房屋在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如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地出售時,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且持有期間...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即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是。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交換時如換出土地價值等於換入房屋價值,不須計算損益,日後房地出售時,房屋的取得成本為換出土地的成本,並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

承上題,交換時,如換出土地價值不等於換入房屋價值,個人另收取或支付價金,應如何認定房屋的取得成本?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價金(土地價值與房屋價值的差額)者: 房屋取得成本=換出土地的成本-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 因交換時有出售部分土地的情形,應以所...

個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105年1月1日以後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若土地取得日介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亦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所適用稅率。 (...

俞太太於102年6月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0年5月31日出售土地及房屋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因土地取得日為102年6月1日,係在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8年6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110年5月31日出售...

任太太1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取得A土地10坪,並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106年1月1日房屋興建完成,任太太以6坪A土地(市價600萬元)交換取得40坪房屋,其於108年4月1日以1,200萬元出售...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情況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 交換時,換出土地價值600萬元=換入房屋價值600萬元。 1.交換時:不須計算損益 2.出售房地時:房地交易所得=出售價款1,200萬元-4坪土地取得成本...

什麼是預售屋【含其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交易其交易日及取得日如何認定?持有期間如何計算?成交價額收入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三 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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