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問題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按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1.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2.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5年以內超過2年:35%。 3.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過5年:20%。 4.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5.境內居住者-符合自住房地租稅....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解答按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1.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2.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5年以內超過2年:35%。 3.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過5年:20%。 4.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5.境內居住者-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6.境內居住者-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20%。 7.境內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20%。 8.非境內居住者-持有2年以內:45%。 9.非境內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35%。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解答

按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1.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2.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5年以內超過2年:35%。 3.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過5年:20%。 4.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5.境內居住者-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6.境內居住者-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20%。 7.境內居住者-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20%。 8.非境內居住者-持有2年以內:45%。 9.非境內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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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個人已(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漏稅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個人買入土地,在該土地上自行建屋,房屋在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如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地出售時,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且持有期間...

[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個人同時出售新制課稅範圍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係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房屋申報期限可否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基於稽徵簡便,同時出售適用新制的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前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但未於規定期限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二)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且於交易日次年綜合...

個人已(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何種情形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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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入土地,在該土地上自行建屋,房屋在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如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地出售時,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且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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