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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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

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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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時,應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無法查得成本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前題認定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本次移轉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

房地合一稅2.0,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例如:A君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6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損失,應如何認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註) (二)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房屋、土地...

周太太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300萬元,106年1月1日出售,售價1,400萬元,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損失)金額為何?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成交價額1,400萬元-成本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二)日後如有出售其他房地的所得─舉例說明 1.情況一:周太太107年2月...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因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後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者,得否適用損失減除規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認定,個人未提示上開費用,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其費用後,如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

什麼是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是否須「連續」於該房屋設戶籍滿6年?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僅其已成年的子女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可以。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

老王105年7月1日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而後於110年7月1日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111年7月1日出售A房地時,得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小王出售A房地前6年期間[包括小王持有期間1年(110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日)及老王持有期間5年(105年7月1日至110年7月1日)],均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如該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

個人拆除自住的舊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於自建完成的新屋或自營利事業取得的新屋設籍及居住,如新屋未持有及居住滿6年即予出售,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出售新屋前6年的持有期間內,包括新屋的持有期間及舊屋拆除前的持有期間,於新屋及舊屋連續設有戶籍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亦未曾適用自住房地...

尤先生、尤太太夫妻兩人分居數年,尤先生112年1月1日出售C房地業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尤太太在115年6月1日出售D房地時,可以再申請適用該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尤先生雖在尤太太出售D房地的前6年內,即於112年1月1日出售C房地時已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如果尤先生、尤太太兩人已分居且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時,應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無法查得成本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前題認定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其所交易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本次移轉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房地合一稅1.0,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

房地合一稅2.0,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例如:A君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6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損失,應如何認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註) (二)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房屋、土地...

周太太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300萬元,106年1月1日出售,售價1,400萬元,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損失)金額為何?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A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成交價額1,400萬元-成本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 (二)日後如有出售其他房地的所得─舉例說明 1.情況一:周太太107年2月...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因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後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者,得否適用損失減除規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認定,個人未提示上開費用,經國稅局按成交價額5%認定其費用後,如計算結果為房地交易損失...

什麼是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是否須「連續」於該房屋設戶籍滿6年?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僅其已成年的子女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可以。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果是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時,該持有時間滿6年如何認定?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

老王105年7月1日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而後於110年7月1日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111年7月1日出售A房地時,得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小王出售A房地前6年期間[包括小王持有期間1年(110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日)及老王持有期間5年(105年7月1日至110年7月1日)],均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如該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

個人拆除自住的舊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於自建完成的新屋或自營利事業取得的新屋設籍及居住,如新屋未持有及居住滿6年即予出售,可否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個人出售新屋前6年的持有期間內,包括新屋的持有期間及舊屋拆除前的持有期間,於新屋及舊屋連續設有戶籍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亦未曾適用自住房地...

尤先生、尤太太夫妻兩人分居數年,尤先生112年1月1日出售C房地業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尤太太在115年6月1日出售D房地時,可以再申請適用該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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