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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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解答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會有什麼後果?

解答

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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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按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1.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2.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5年以內超過2年:35%。 3.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有關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20%稅率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如屬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情形時,均可按20%稅率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的條件為何?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

[先售後購]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規定,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計算式如下: (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先購後售]新制下,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 (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應繳納稅額=0。 (二)重購...

[先售後購舉例]嚴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房地合一稅2.0之適用稅率為何?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按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1.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2.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5年以內超過2年:35%。 3.境內居住者-房地持有期間10年以內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有關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20%稅率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如屬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情形時,均可按20%稅率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哪些?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的條件為何?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

[先售後購]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規定,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計算式如下: (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先購後售]新制下,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應如何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 (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應繳納稅額=0。 (二)重購...

[先售後購舉例]嚴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先購後售舉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陶先生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

謝先生、謝太太兩人為夫妻,謝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謝太太於110年4月1日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謝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林小姐104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林小姐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A房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出售時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尚無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的適用;惟因林小姐重購B房地價額超過原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身分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向下列國稅局辦理: (一)境內居住者(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

個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0或虧損時,也要辦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受益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信託財產時,應由受益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託人代理申報嗎?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可以。受託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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