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抵扣房地合一稅管制規定。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問題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抵扣房地合一稅管制規定。的類別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一)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不得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二)經依規定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於重購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

類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113
問題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抵扣房地合一稅管制規定。
解答(一)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不得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二)經依規定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於重購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原所有權人死亡。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

113

問題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抵扣房地合一稅管制規定。

解答

(一)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不得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二)經依規定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於重購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原所有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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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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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個人交易該等房屋使用權,為何要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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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該個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可否改按舊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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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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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A。 1.若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2.若A>0,但(A...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註)-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承上,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應如何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的價值?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註)計算調整後的價值,指按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調整。 (二)舉例說明 1.[計算方式]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

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是否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否。房地只要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舉例說明,梁小姐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4年12月1日出售,交易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是否均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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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應適用新制或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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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該個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倘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以採舊制較為有利者,可否改按舊制規定申報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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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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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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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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