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如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地出售時,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二)土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且持有期間...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是。房屋、土地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交換時如換出土地價值等於換入房屋價值,不須計算損益,日後房地出售時,房屋的取得成本為換出土地的成本,並得以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房地...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價金(土地價值與房屋價值的差額)者:
房屋取得成本=換出土地的成本-交換時另收取屬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
因交換時有出售部分土地的情形,應以所...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若土地取得日介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房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亦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所適用稅率。
(...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因土地取得日為102年6月1日,係在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8年6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110年5月31日出售...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情況一:[換出土地價值=換入房屋價值]
交換時,換出土地價值600萬元=換入房屋價值600萬元。
1.交換時:不須計算損益
2.出售房地時:房地交易所得=出售價款1,200萬元-4坪土地取得成本...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三 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 |
| 類別: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重購之新房地5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不得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款。
(二)經依規定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於重購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即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地)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相同(參閱序號17)。
2.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原則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稅率
(1)持有期間未逾2年:稅率45%
(2)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係指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地。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 |
| 類別: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