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的類別是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年度是113, 解答是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相同(參閱序號17)。
2.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關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類別 |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 | 113 |
問題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
解答 |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相同(參閱序號17)。
2.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關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1)當A>0,且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下稱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當年度或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
註: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指適用房地合一稅2.0核定之房地交易損失
(2)當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0
(3)當A≦0,該筆房地交易損失(A)得自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減除
註:房地交易損失抵減順序:
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尚有虧損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
類別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資料更新年度113 |
問題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
解答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相同(參閱序號17)。
2.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為原則;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房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有關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1)當A>0,且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下稱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當年度或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
註:前10年房地交易損失指適用房地合一稅2.0核定之房地交易損失
(2)當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該筆房地交易課稅所得=0
(3)當A≦0,該筆房地交易損失(A)得自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減除
註:房地交易損失抵減順序:
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
尚有虧損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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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同分類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產生下列缺失:
1.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及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稅的房屋交易所得額,與房地交易...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年6月24日 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及第125條之2等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1.0規定課稅;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 |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否。房地只要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舉例說明,梁小姐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4年12月1日出售,交易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農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農地: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地主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開發商(地上權人)在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興建房屋,惟因契約或法令限制,開發商不得移轉興建完成房屋的所有權,乃採讓與房屋使用權方式供個人長期使用房屋。
(二)考量個...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
1.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故仍適用舊制課稅...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該房地出售前如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該個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萬... |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在105年1月1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並出售,因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者,倘日後發現採舊制較為有利,得於繳納新制所得...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產生下列缺失:
1.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及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稅的房屋交易所得額,與房地交易...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年6月24日 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及第125條之2等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1.0),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1.0規定課稅;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 |
類別: 總則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否。房地只要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舉例說明,梁小姐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4年12月1日出售,交易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日後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農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農地: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地主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開發商(地上權人)在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興建房屋,惟因契約或法令限制,開發商不得移轉興建完成房屋的所有權,乃採讓與房屋使用權方式供個人長期使用房屋。
(二)考量個...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不一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
1.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故仍適用舊制課稅...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一)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該房地出售前如係供自住使用,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該個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萬... |
類別: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 資料更新年度: 113 | 解答: 個人在105年1月1日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並出售,因該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者,倘日後發現採舊制較為有利,得於繳納新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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