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PubGovName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Keyword是電影事業;數位電影;產業升級;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HTMLContent是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影(業)字第11330059932號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局 長 王淑芳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
MetaId | 15418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文化部 |
PubGovNam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GazetteId | 局影(業)字第1133005993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3 and 5 of "Directions on Funding the Project of Digitizing the Domestic Film Industr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電影事業;數位電影;產業升級;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
Category | 440(文化藝術) |
Cake | J38(行政規則);DC3(電影)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39/ch05/type2/gov46/num14/Eg.htm |
HTMLContent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影(業)字第11330059932號 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局 長 王淑芳 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民眾觀影品質、文化近用權及強化電影環境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範圍 以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申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我國電影事業購置與電影數位製作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動畫及其他數位製作設備器材,以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予電影片內容製作使用;電影片映演業購置全套戲院雷射放映機、氙氣放映機置換雷射光源模組、口述影像設備器材。但若涉以下設備器材,則該項目不予補助: (一)近二年曾獲補助之設備器材。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前,映演廳已設置雷射放映機。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九份)向本局申請,前開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含最近二年曾獲數位升級補助之設備器材清單及補助金額、前開設備器材安裝地點、本次購置數位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金額、訂單或報價單影本、前開設備器材之供應廠商、製造廠商)。 (四)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報告。 (五)聲明書(應載明是否受其他政府機關(構)之補助及受補助金額)。 申請者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
MetaId15418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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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文化部 |
PubGovNam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UndertakeGov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Officer_name局長 王淑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GazetteId局影(業)字第1133005993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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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 MO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1, 3 and 5 of "Directions on Funding the Project of Digitizing the Domestic Film Industry"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0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電影事業;數位電影;產業升級;政府補助;經費補助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
Category440(文化藝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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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39/ch05/type2/gov46/num14/Eg.htm |
HTMLContent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局影(業)字第11330059932號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局 長 王淑芳 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民眾觀影品質、文化近用權及強化電影環境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範圍 以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申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我國電影事業購置與電影數位製作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動畫及其他數位製作設備器材,以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予電影片內容製作使用;電影片映演業購置全套戲院雷射放映機、氙氣放映機置換雷射光源模組、口述影像設備器材。但若涉以下設備器材,則該項目不予補助: (一)近二年曾獲補助之設備器材。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前,映演廳已設置雷射放映機。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九份)向本局申請,前開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含最近二年曾獲數位升級補助之設備器材清單及補助金額、前開設備器材安裝地點、本次購置數位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金額、訂單或報價單影本、前開設備器材之供應廠商、製造廠商)。 (四)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報告。 (五)聲明書(應載明是否受其他政府機關(構)之補助及受補助金額)。 申請者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