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自113年12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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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自113年12月24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PubGovName是行政院, Keyword是洗錢防制法;虛擬資產;金融資產;金融機構, HTMLContent是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院臺法字第1130015946號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2、....
MetaId | 154253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綜合行政篇 |
PubGov | 行政院 |
PubGovName | 行政院 |
UndertakeGov | 行政院 |
Officer_name | 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GazetteId | 院臺法字第113001594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自113年12月24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5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which stipulates the scope of enterprises or persons handling financial leasing and providing virtual asset services listed in Paragraph 2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4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
Keyword | 洗錢防制法;虛擬資產;金融資產;金融機構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從事第一款活動者,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Category | 320(司法檢察)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Z(其他)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1/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院臺法字第1130015946號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從事第一款活動者,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院 長 卓榮泰 |
MetaId154253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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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綜合行政篇 |
PubGov行政院 |
PubGovName行政院 |
UndertakeGov行政院 |
Officer_name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GazetteId院臺法字第113001594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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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自113年12月24日生效 |
TitleEnglish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Article 5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which stipulates the scope of enterprises or persons handling financial leasing and providing virtual asset services listed in Paragraph 2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4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
Keyword洗錢防制法;虛擬資產;金融資產;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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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從事第一款活動者,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Category320(司法檢察)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Z(其他)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1/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院臺法字第1130015946號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從事第一款活動者,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院 長 卓榮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