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Keyword是產品檢驗(商品檢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產品認證(產品驗證);認可證書;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施檢驗(強制性檢驗);停車設施(停車場), HTMLContent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鑒於電動車充電....
MetaId | 154284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962&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經濟部 |
PubGovName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UndertakeGov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陳怡鈴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 |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Equipment" (former name: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Equipmen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5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 | 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產品檢驗(商品檢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產品認證(產品驗證);認可證書;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施檢驗(強制性檢驗);停車設施(停車場)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逐步進入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場域,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本局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Category | 5A0(標準檢驗)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B3(商品檢驗)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4/type1/gov31/num8/Eg.htm |
HTMLContent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 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逐步進入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場域,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本局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284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962&log=detailLog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經濟部 |
PubGovNam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UndertakeGov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Officer_name局長 陳怡鈴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Equipment" (former name: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Equipmen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5th, December 2024) |
ThemeSubject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產品檢驗(商品檢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產品認證(產品驗證);認可證書;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施檢驗(強制性檢驗);停車設施(停車場)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逐步進入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場域,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本局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Category5A0(標準檢驗)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B3(商品檢驗)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4/type1/gov31/num8/Eg.htm |
HTMLContent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逐步進入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場域,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本局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