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 Keyword是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招募人才(人才招募);勞動條件;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勞工(勞方,工人), HTMLContent是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879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四千元至三萬七千元。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
MetaId | 154282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 | 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879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interpretive rule pursuant to Article 47 of "Employment Service Act", which stipulates reasonable labor remuneration criteria for recruitment of local workers to engage in job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11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aforesaid Act (interpretive rul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招募人才(人才招募);勞動條件;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勞工(勞方,工人)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四千元至三萬七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一、旅宿服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一三○二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Category | 880(就業職訓) |
Cake | J37(法規解釋與推動);932(工資工時);964(就業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0/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879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四千元至三萬七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一、旅宿服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一三○二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附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282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 |
UndertakeGov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部長 洪申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879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interpretive rule pursuant to Article 47 of "Employment Service Act", which stipulates reasonable labor remuneration criteria for recruitment of local workers to engage in job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11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aforesaid Act (interpretive rul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招募人才(人才招募);勞動條件;薪資待遇(薪水,工資,所得收入,報酬,酬勞);勞工(勞方,工人)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四千元至三萬七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一、旅宿服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一三○二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Category880(就業職訓) |
CakeJ37(法規解釋與推動);932(工資工時);964(就業服務)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0/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7879A號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雙語翻譯工作:新臺幣三萬四千元至三萬七千元。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四、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五、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六、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如附表一)。 七、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如附表二)。 八、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九、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中階技術農業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十一、旅宿服務工作: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三○五一一三○二A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附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