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Keyword是工商企業(產業);人力資本;在職訓練;政府補助;學員;勞工(勞方,工人);申請資格, HTMLContent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代理署長 陳世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
MetaId | 15427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 | 代理署長 陳世昌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 | 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Subsidy Directions of Implementing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rogram"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工商企業(產業);人力資本;在職訓練;政府補助;學員;勞工(勞方,工人);申請資格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 | 880(就業職訓) |
Cake | J38(行政規則);962(公共訓練) |
Service | 511(職業訓練)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1/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
MetaId15427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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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UndertakeGov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代理署長 陳世昌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Subsidy Directions of Implementing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rogram"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工商企業(產業);人力資本;在職訓練;政府補助;學員;勞工(勞方,工人);申請資格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
Category880(就業職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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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511(職業訓練)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1/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