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PubGovName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Keyword是工商企業(產業);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政府補助;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充電起飛計畫;貿易自由化, HTMLContent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10號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規定代理署長 陳世昌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修正規定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十....
MetaId | 154283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衛生勞動篇 |
PubGov | 勞動部 |
PubGovName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UndertakeGov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 | 代理署長 陳世昌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 | 發訓字第113250421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6 of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lan" (revis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工商企業(產業);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政府補助;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充電起飛計畫;貿易自由化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規定 |
Category | 880(就業職訓) |
Cake | J38(行政規則);962(公共訓練) |
Service | 511(職業訓練)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2/Eg.htm |
HTMLConten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10號 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
MetaId154283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衛生勞動篇 |
PubGov勞動部 |
PubGovNam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UndertakeGov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Officer_name代理署長 陳世昌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GazetteId發訓字第113250421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6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MO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6 of "Industrial Human Resource Investment Plan" (revis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工商企業(產業);專業訓練(職業訓練,工作訓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政府補助;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充電起飛計畫;貿易自由化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規定 |
Category880(就業職訓) |
CakeJ38(行政規則);962(公共訓練) |
Service511(職業訓練)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2/ch08/type2/gov82/num32/Eg.htm |
HTMLContent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10號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規定 代理署長 陳世昌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