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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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NAV);公開說明書;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co....

MetaId154388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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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PubGov金管會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GazetteId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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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s", which stipulates the number, fund amount and other qualifications that a fund manager may take charge of for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offered by 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30th, December 2024)
ThemeSubject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Keywor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NAV);公開說明書;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
Eng_Keyword(空)
Explain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core manager)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assistant managers,以下稱協管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經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方式為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採用多重經理人方式者,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四、核心基金經理人與協管基金經理人均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錄,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各基金經理人之職責範圍。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以屬同類型基金為限,所管理之基金數量、額度及投資地區不受限制。 (二)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擔任其他基金之協管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基金類型、數量、投資地區不受限制,但兼管之基金應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如同屬股票、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債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基金、證券相關商品等),或與其本身所管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 (三)所稱同類型基金指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1、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包括: (1)股票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5)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包括: (1)固定收益型態基金(含債券型基金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買賣斷債券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債券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採資產配置先期確定之保本型基金。 (5)貨幣市場基金。 (6)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7)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3、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包括: (1)指數型基金。 (2)指數股票型基金。 (3)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基金。 (四)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經理人得同時管理其他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組合型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管理其他組合型基金。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所管理或協管之其他基金名稱、職責範圍(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者適用)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六)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助管理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基金經理人曾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採單一管理方式且管理期間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實際資產配置與第三款相同者,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操作經客戶書面同意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其管理資產種類者,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資產之經驗得合併計入其同類型基金或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管理經驗,但其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管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至少應一年以上。 六、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仍應分別獨立。 七、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八、公募基金經理人不得同時管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廣告訴求,違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處分。 十、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二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CakeJ38(行政規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Service(空)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5/ch04/type2/gov36/num10/Eg.htm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core manager)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assistant managers,以下稱協管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經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方式為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採用多重經理人方式者,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四、核心基金經理人與協管基金經理人均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錄,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各基金經理人之職責範圍。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以屬同類型基金為限,所管理之基金數量、額度及投資地區不受限制。

(二)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擔任其他基金之協管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基金類型、數量、投資地區不受限制,但兼管之基金應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如同屬股票、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債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基金、證券相關商品等),或與其本身所管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

(三)所稱同類型基金指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1、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包括:

(1)股票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5)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包括:

(1)固定收益型態基金(含債券型基金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買賣斷債券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債券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採資產配置先期確定之保本型基金。

(5)貨幣市場基金。

(6)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7)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3、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包括:

(1)指數型基金。

(2)指數股票型基金。

(3)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基金。

(四)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經理人得同時管理其他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組合型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管理其他組合型基金。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所管理或協管之其他基金名稱、職責範圍(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者適用)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六)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助管理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基金經理人曾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採單一管理方式且管理期間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實際資產配置與第三款相同者,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操作經客戶書面同意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其管理資產種類者,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資產之經驗得合併計入其同類型基金或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管理經驗,但其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管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至少應一年以上。

六、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仍應分別獨立。

七、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八、公募基金經理人不得同時管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廣告訴求,違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處分。

十、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二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MetaId

15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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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Doc_Style_SName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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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Chapter

財政經濟篇

PubGov

金管會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UndertakeGov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Officer_name

主任委員 彭金隆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GazetteId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Comment_Deadline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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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自即日生效

TitleEngl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s", which stipulates the number, fund amount and other qualifications that a fund manager may take charge of for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offered by 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30th, December 2024)

ThemeSubject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Keywor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業務人員(業務員,營業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NAV);公開說明書;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

Eng_Keyword

(空)

Explain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core manager)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assistant managers,以下稱協管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經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方式為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採用多重經理人方式者,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四、核心基金經理人與協管基金經理人均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錄,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各基金經理人之職責範圍。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以屬同類型基金為限,所管理之基金數量、額度及投資地區不受限制。 (二)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擔任其他基金之協管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基金類型、數量、投資地區不受限制,但兼管之基金應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如同屬股票、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債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基金、證券相關商品等),或與其本身所管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 (三)所稱同類型基金指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1、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包括: (1)股票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5)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包括: (1)固定收益型態基金(含債券型基金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買賣斷債券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債券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採資產配置先期確定之保本型基金。 (5)貨幣市場基金。 (6)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7)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3、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包括: (1)指數型基金。 (2)指數股票型基金。 (3)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基金。 (四)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經理人得同時管理其他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組合型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管理其他組合型基金。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所管理或協管之其他基金名稱、職責範圍(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者適用)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六)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助管理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基金經理人曾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採單一管理方式且管理期間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實際資產配置與第三款相同者,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操作經客戶書面同意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其管理資產種類者,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資產之經驗得合併計入其同類型基金或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管理經驗,但其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管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至少應一年以上。 六、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仍應分別獨立。 七、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八、公募基金經理人不得同時管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廣告訴求,違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處分。 十、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二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Category

540(金融保險)

Cake

J38(行政規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5/ch04/type2/gov36/num10/Eg.htm

HTMLContent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core manager)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assistant managers,以下稱協管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經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方式為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採用多重經理人方式者,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四、核心基金經理人與協管基金經理人均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登錄,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各基金經理人之職責範圍。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以屬同類型基金為限,所管理之基金數量、額度及投資地區不受限制。

(二)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擔任其他基金之協管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基金類型、數量、投資地區不受限制,但兼管之基金應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如同屬股票、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債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基金、證券相關商品等),或與其本身所管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屬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

(三)所稱同類型基金指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1、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包括:

(1)股票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股票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5)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包括:

(1)固定收益型態基金(含債券型基金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

 

(2)最近二年平均投資買賣斷債券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

(3)最近二年平均投資債券型子基金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組合型基金。

(4)採資產配置先期確定之保本型基金。

(5)貨幣市場基金。

(6)最近二年平均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7)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3、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包括:

(1)指數型基金。

(2)指數股票型基金。

(3)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基金。

(四)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經理人得同時管理其他平衡型基金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組合型基金經理人亦得同時管理其他組合型基金。

(五)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所管理或協管之其他基金名稱、職責範圍(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者適用)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六)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助管理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基金經理人曾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採單一管理方式且管理期間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實際資產配置與第三款相同者,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操作經客戶書面同意採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並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其管理資產種類者,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資產之經驗得合併計入其同類型基金或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管理經驗,但其管理同類型基金或協管同類資產或性質相近之資產之經驗至少應一年以上。

六、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仍應分別獨立。

七、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八、公募基金經理人不得同時管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廣告訴求,違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處分。

十、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二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根據識別碼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號 找到的相關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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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局主管法規

20111226

公發布日: 20111226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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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7

公發布日: 20011217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依本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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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8

公發布日: 200312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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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306

公發布日: 19930306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0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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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0

公發布日: 20011220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稽核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399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指管理階層所設計,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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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公發布日: 20091230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090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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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601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000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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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公發布日: 20060901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法規體系: 人身保險目 | 法規類別: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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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公發布日: 20111226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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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7

公發布日: 20011217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4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依本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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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8

公發布日: 20031208 | 生效日期: |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法規體系: 保險業管理目 | 法規類別: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令 |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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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黃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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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6樓 | 電話: 02-8773-51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 電話: 0800-690-66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 0800-822-39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反貪污檢舉專線 | 地址: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7號9樓 | 電話: 0800-200-959

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找到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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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狀態

臺北市大安區民輝里新生南路1段85號
01475095

登記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民輝里新生南路1段85號 | 統編: 0147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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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自即日生效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14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審查審核;進口(輸入);無線電台;復運出口;收費標準;電信設備;緊急救災;申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1號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微波電台;無線廣播電視;中繼電台;無線電台;無線電視;低功率射頻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主  旨: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第一級電...

農業部公告:公告立陶宛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立陶宛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318號主  旨:公告立陶宛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319號主  旨: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秋行軍蟲;病蟲害防治;害蟲;植物防疫檢疫;植物防疫檢疫法;裁處罰鍰;違法違規;法令廢止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農防字第1141875108號主  旨:預告廢止「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

總統令:刪除「菸酒稅法」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18條、第19條、第23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菸酒稅法;菸酒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41號茲刪除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

總統令: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土地稅法;土地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財 政 部 部...

總統令: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61號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總統令:制定「運動部組織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01號茲制定運動部組織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運動部組織法(請參見PDF)

總統令: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茲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請參見PDF...

總統令: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產業;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21號茲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總統令:制定「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高齡化社會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31號茲制定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

總統令:增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41號茲增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行政院組織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51號茲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

總統令: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9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教育部;組織編制(組織型態);組織法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61號茲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14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審查審核;進口(輸入);無線電台;復運出口;收費標準;電信設備;緊急救災;申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1號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理法;接收發射站(轉播站,基地台);遙控無人機;微波電台;無線廣播電視;中繼電台;無線電台;無線電視;低功率射頻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通傳北字第11350043250號主  旨: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第一級電...

農業部公告:公告立陶宛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立陶宛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318號主  旨:公告立陶宛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1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41867319號主  旨:公告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秋行軍蟲;病蟲害防治;害蟲;植物防疫檢疫;植物防疫檢疫法;裁處罰鍰;違法違規;法令廢止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農防字第1141875108號主  旨:預告廢止「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

總統令:刪除「菸酒稅法」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18條、第19條、第23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菸酒稅法;菸酒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41號茲刪除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

總統令: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土地稅法;土地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財 政 部 部...

總統令: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61號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總統令:制定「運動部組織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01號茲制定運動部組織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運動部組織法(請參見PDF)

總統令: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茲制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請參見PDF...

總統令: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運動產業;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21號茲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總統令:制定「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高齡化社會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31號茲制定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公布之。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

總統令:增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19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41號茲增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行政院組織法;組織編制(組織型態)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51號茲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

總統令: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9條條文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PubGovName: 總統府 | Keyword: 教育部;組織編制(組織型態);組織法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61號茲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 政 院 院 長 卓榮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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