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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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PubGovName是教育部, Keyword是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請假規則;留職停薪;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請假假期(休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契約, HTMLContent是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93A號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 三 條 公立幼....
MetaId | 154462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650&log=detailLog |
Chapter | 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 | 教育部 |
PubGovName | 教育部 |
UndertakeGov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GazetteId |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93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Educare Service Staff at Public Preschools" (former name: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Educare Service Staff at Public Pre-schools) |
ThemeSubject | 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Keyword |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請假規則;留職停薪;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請假假期(休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契約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Category | 410(教育)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542(學前教育) |
Service | 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6/ch05/type1/gov40/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93A號 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前項人員之留職停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人員: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兵役法之規定。 三、前項第三款人員: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四、前項第四款人員:除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兵役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外,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請休假或慰勞假權利;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462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650&log=detailLog |
Chapter教育科技文化篇 |
PubGov教育部 |
PubGovName教育部 |
UndertakeGov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鄭英耀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GazetteId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93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Educare Service Staff at Public Preschools" (former name: Employment Leave Regulations for Educare Service Staff at Public Pre-schools) |
ThemeSubject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Keyword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請假規則;留職停薪;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請假假期(休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契約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
Category410(教育)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542(學前教育) |
Service311(托兒所及幼稚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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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93A號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鄭英耀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前項人員之留職停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人員: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兵役法之規定。 三、前項第三款人員: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四、前項第四款人員:除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兵役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外,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教保服務人員休假或慰勞假期間,幼兒園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請休假或慰勞假權利;其屬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