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8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第5點附件2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8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第5點附件2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公路局, Keyword是公路與道路;公共運輸;服務水準(服務品質);政府補助;地方政府;審查審核;核銷;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鐵公司,台鐵公司);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區域中心), HTMLContent是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路運計字第1130115176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
MetaId | 15446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公路局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公路局 |
Officer_name | 局長 陳文瑞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GazetteId | 路運計字第1130115176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8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第5點附件2 |
TitleEnglish | HIGHWAY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8 and 9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4 and Supplementary 2 of Paragraph 5 of "Directions of Subsidy for Implementing Highway Public Transport Service Upgrade Programs (2021 to 2024)" |
ThemeSubject |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
Keyword | 公路與道路;公共運輸;服務水準(服務品質);政府補助;地方政府;審查審核;核銷;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鐵公司,台鐵公司);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區域中心)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規定 |
Category | 610(交通運輸) |
Cake | 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 | A20(公路運輸)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6/ch06/type2/gov50/num31/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路運計字第1130115176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二、提案單位: (一)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 (二)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附件四)辦理。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1、對地方政府、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採購契約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並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團體出具者,應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辦理者,亦須檢附。 (2)屬政府機關(構)者,應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局。但私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公路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 (1)政府機關(構):受補助案件性質屬補助民間團體者,受補助機關(購)應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規定辦理,或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非屬補助民間團體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2)民間團體: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公路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民間團體妥善保存。 九、輔導管考: (一)各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核會議等,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三)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位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四)取消補助及抵充機制: 1、提案單位應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合、經查核有執行不實(佳)、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撥、扣減、縮減或取消補助該單位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相關補助款。已撥付之款項,並得予追繳。 2、實際受領補助款之民間團體,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同類型案件之補助計畫。如提案單位為地方政府或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者,提案單位應主動撤銷補助,並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 3、提案單位有前二目情形,而未配合如期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抵充。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常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大型候車設施與轉運站應至少六年。各執行單位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應全數繳回其因補助各項設備(施)或系統而受撥付之補助款。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本計畫各補助(貼)項目,當年度有駕駛人駕駛所屬營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視其違規情形,依下列規定折減補助金額: 1、每件折減新臺幣三十萬元。 2、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受傷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一百萬元。 3、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死亡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二百萬元。 4、同一違規案件,依本要點或本局其他補助(貼)之法令應為折減者,仍依各該規定分別折減之。 5、同時申請本計畫多項補助項目者,按整體行銷與推廣、多元票證系統、績效獎勵計畫、新闢路線增加供給、鼓勵公車駛進校園、其他補助項目之順序,依序折減。 (七)各單位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效等,公路局可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參考,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提供獎勵。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請參見PDF) |
MetaId15446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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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公路局 |
UndertakeGov交通部公路局 |
Officer_name局長 陳文瑞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GazetteId路運計字第1130115176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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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公路局令: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8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第5點附件2 |
TitleEnglishHIGHWAY BUREAU, MOTC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8 and 9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4 and Supplementary 2 of Paragraph 5 of "Directions of Subsidy for Implementing Highway Public Transport Service Upgrade Programs (2021 to 2024)" |
ThemeSubject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
Keyword公路與道路;公共運輸;服務水準(服務品質);政府補助;地方政府;審查審核;核銷;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鐵公司,台鐵公司);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區域中心)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規定 |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
CakeJ38(行政規則);812(公路) |
ServiceA20(公路運輸)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6/ch06/type2/gov50/num31/Eg.htm |
HTMLContent交通部公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路運計字第1130115176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二、提案單位: (一)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 (二)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附件四)辦理。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1、對地方政府、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採購契約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並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團體出具者,應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辦理者,亦須檢附。 (2)屬政府機關(構)者,應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局。但私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公路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 (1)政府機關(構):受補助案件性質屬補助民間團體者,受補助機關(購)應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規定辦理,或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非屬補助民間團體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2)民間團體: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公路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民間團體妥善保存。 九、輔導管考: (一)各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核會議等,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三)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位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四)取消補助及抵充機制: 1、提案單位應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合、經查核有執行不實(佳)、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撥、扣減、縮減或取消補助該單位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相關補助款。已撥付之款項,並得予追繳。 2、實際受領補助款之民間團體,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同類型案件之補助計畫。如提案單位為地方政府或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者,提案單位應主動撤銷補助,並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 3、提案單位有前二目情形,而未配合如期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抵充。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常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大型候車設施與轉運站應至少六年。各執行單位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應全數繳回其因補助各項設備(施)或系統而受撥付之補助款。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本計畫各補助(貼)項目,當年度有駕駛人駕駛所屬營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視其違規情形,依下列規定折減補助金額: 1、每件折減新臺幣三十萬元。 2、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受傷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一百萬元。 3、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死亡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二百萬元。 4、同一違規案件,依本要點或本局其他補助(貼)之法令應為折減者,仍依各該規定分別折減之。 5、同時申請本計畫多項補助項目者,按整體行銷與推廣、多元票證系統、績效獎勵計畫、新闢路線增加供給、鼓勵公車駛進校園、其他補助項目之順序,依序折減。 (七)各單位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效等,公路局可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參考,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提供獎勵。 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