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PubGovName是內政部, Keyword是原住民;姓名;更名(改名);戶政, HTMLContent是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部 長 劉世芳 ....
MetaId | 154507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內政篇 |
PubGov | 內政部 |
PubGovName | 內政部 |
UndertakeGov | 內政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GazetteId | 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Working Guidelines for Aborigines of Taiwan for Recovering Their Traditional Names and Correcting Name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Reclaiming Traditional Names and Correcting Names for Taiwan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nd,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原住民;姓名;更名(改名);戶政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Category | 120(戶政) |
Cake | J38(行政規則);G74(原住民正名權)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
HTMLContent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 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部 長 劉世芳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辦理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及姓名更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下列申請事項: (一)回復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二)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 (三)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四)更正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五)更正漢人姓氏。 (六)更正父母姓名。 三、前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更正,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 五、當事人已回復傳統姓名,其子女以漢人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者,其從姓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更正: (一)父子或同胞兄弟姊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 (三)同胞兄弟姊妹因分居,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 (四)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八、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
MetaId154507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內政篇 |
PubGov內政部 |
PubGovName內政部 |
UndertakeGov內政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劉世芳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GazetteId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內政部令: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f "Working Guidelines for Aborigines of Taiwan for Recovering Their Traditional Names and Correcting Name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Directions as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Reclaiming Traditional Names and Correcting Names for Taiwan Indigenous Peopl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2nd,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原住民;姓名;更名(改名);戶政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Category120(戶政) |
CakeJ38(行政規則);G74(原住民正名權)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
HTMLContent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64號修正「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部 長 劉世芳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辦理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及姓名更正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下列申請事項: (一)回復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二)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 (三)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四)更正中文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五)更正漢人姓氏。 (六)更正父母姓名。 三、前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更正,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 五、當事人已回復傳統姓名,其子女以漢人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者,其從姓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更正: (一)父子或同胞兄弟姊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 (三)同胞兄弟姊妹因分居,致中華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 (四)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八、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