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 Keyword是再生能源;費率(資費);發電設備;發電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主管機關;躉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 HTMLContent是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

MetaId154511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054&log=detailLog
Chapter財政經濟篇
PubGov經濟部
PubGovName經濟部
UndertakeGov經濟部
Officer_name部長 郭智輝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GazetteId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Comment_Deadline(空)
Comment_Days(空)
Title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eed-in Tariffs and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for the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of 2025" (promulgation has become effectiv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ThemeSubject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Keyword再生能源;費率(資費);發電設備;發電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主管機關;躉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
Eng_Keyword(空)
Explain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Category5D0(能源)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C5(再生能源)
Service(空)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4/type1/gov31/num9/Eg.htm
HTMLContent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部  長 郭智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MetaId

154511

Doc_Style_LName

法規

Doc_Style_SName

有法律授權依據...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7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PreviewStageURL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054&log=detailLog

Chapter

財政經濟篇

PubGov

經濟部

PubGovName

經濟部

UndertakeGov

經濟部

Officer_name

部長 郭智輝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GazetteId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Comment_Deadline

(空)

Comment_Days

(空)

Title

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eed-in Tariffs and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for the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of 2025" (promulgation has become effective since 1st, January 2025)

ThemeSubject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Keyword

再生能源;費率(資費);發電設備;發電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主管機關;躉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地區)

Eng_Keyword

(空)

Explain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Category

5D0(能源)

Cake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7C5(再生能源)

Service

(空)

GazetteHTML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4/type1/gov31/num9/Eg.htm

HTMLContent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部  長 郭智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根據識別碼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找到的相關資料

無其他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資料。

[ 搜尋所有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 ... ]

根據名稱 經濟部 找到的相關資料

(以下顯示 8 筆) (或要:直接搜尋所有 經濟部 ...)

美關稅衝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邀相關部會與中市府、產業界共同研商支持方案

postDate(張貼日): 2025/04/14 15:12:07 | attribute(資料大類): | citySort(市政分類): 經濟發展 | content(內容): 因應美國關稅衝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4)日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官員至台中市政府考察,聽取地方產業界心聲,並與市政府及工廠協會代表共同研商支持方案,市府由副市長鄭照新代表出席...

@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中文網市政新聞

104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服務團計畫

出版日期: 2015-12 | 出版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 | 作者資訊: 中華空間資訊學會 | ISBN: 9789860475722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水利 | 書籍介紹: 104 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服務團計畫 成果報告書(初稿) 摘要 I 摘要 為落實「受益者付費、限得償」之公平原則,經濟部自 為落實「受益者付費、限得償」之公平原則,經濟部自 為落實「受益者...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企劃組二科;姓名:;電話:;地址:

@ 出版書目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

出版日期: 2011-12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作者資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ISBN: 9789860304589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綜合行政 | 書籍介紹: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旨在配合 總統治國理念、院長施政方針,導引國家發展方向,提升總體資源運用效率。本計畫係經建會統籌規劃,司法院、考試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協力完成,於100年12月15日提報...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計畫處;姓名:曾英妹;電話:02-2316-5343;地址:台北市寶慶路3號

@ 出版書目資料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4/4)--光碟版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US...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3840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5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70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 總報告--光碟版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USB...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3842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6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87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4/4)計畫成果資料光碟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4777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6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87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執行檢討

出版日期: 2013-06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作者資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ISBN: 9789860371703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 書籍介紹: 建置中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計劃處;姓名:曾英妹;電話:23165434;地址:台北市寶慶路3號

@ 出版書目資料

102 年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服務團計畫(內附光碟) 2013 Service Corps of Disaster Emergency Operation Team of WRA, MOEA

作者: 台灣大學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 | 識別號: 76353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300511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辦公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3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408980 ; 9789860408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態不盡相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態不盡相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美關稅衝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邀相關部會與中市府、產業界共同研商支持方案

postDate(張貼日): 2025/04/14 15:12:07 | attribute(資料大類): | citySort(市政分類): 經濟發展 | content(內容): 因應美國關稅衝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4)日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官員至台中市政府考察,聽取地方產業界心聲,並與市政府及工廠協會代表共同研商支持方案,市府由副市長鄭照新代表出席...

@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中文網市政新聞

104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服務團計畫

出版日期: 2015-12 | 出版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 | 作者資訊: 中華空間資訊學會 | ISBN: 9789860475722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水利 | 書籍介紹: 104 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服務團計畫 成果報告書(初稿) 摘要 I 摘要 為落實「受益者付費、限得償」之公平原則,經濟部自 為落實「受益者付費、限得償」之公平原則,經濟部自 為落實「受益者...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企劃組二科;姓名:;電話:;地址:

@ 出版書目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

出版日期: 2011-12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作者資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ISBN: 9789860304589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綜合行政 | 書籍介紹: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旨在配合 總統治國理念、院長施政方針,導引國家發展方向,提升總體資源運用效率。本計畫係經建會統籌規劃,司法院、考試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協力完成,於100年12月15日提報...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計畫處;姓名:曾英妹;電話:02-2316-5343;地址:台北市寶慶路3號

@ 出版書目資料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4/4)--光碟版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US...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3840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5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70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 總報告--光碟版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USB...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3842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6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87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台美合作案之技術引進及應用研究(4/4)計畫成果資料光碟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between WRA and...

作者: 國立臺灣大學 | 識別號: 74777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103126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1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350487 ; 9789860350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化代表處 根據駐美國臺?經濟文...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中華民國101年國家建設計畫執行檢討

出版日期: 2013-06 | 出版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作者資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ISBN: 9789860371703 | 語言: 中文 | 適用對象: 成人(學術性) |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 書籍介紹: 建置中 | 授權資訊: 聯絡處室:綜合計劃處;姓名:曾英妹;電話:23165434;地址:台北市寶慶路3號

@ 出版書目資料

102 年經濟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服務團計畫(內附光碟) 2013 Service Corps of Disaster Emergency Operation Team of WRA, MOEA

作者: 台灣大學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 | 識別號: 76353 |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GPN/EBN]: 1010300511 | 類別,政府出版品/委辦計畫: 政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者[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辦公區) | 出版民國年,出版年: 103 | 國際標準圖書號碼,國際標準圖書號碼[isbn]: 9789860408980 ; 9789860408 | 語文別: chi | 中文摘要: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態不盡相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態不盡相 災害預警及應變工作係屬緊急事件之處置,與一般經常性業務執行狀...

@ 水利署政府出版品書目

[ 搜尋所有 經濟部 ... ]

經濟部的黃頁資料

(以下顯示 10 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政風室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中棟3樓 | 電話: 02-2343-192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服務中心 | 地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4號1樓 | 電話: 0800-007-123

經濟部工業局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 | 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6號 | 電話: 07-351-1964

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 | 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經建七路5號 | 電話: 03-416-0992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管課 | 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 | 電話: 07-616-6360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環保站 | 地址: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經一路50號 | 電話: 07-363-8180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育樂活動中心 | 地址: 高雄市經二路15號 | 電話: 0800-711-3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 | 地址: 209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經澤村129號1樓 | 電話: 0836-23272

經濟部工業局大社工業區監測中心 | 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5號 | 電話: 07-353-0601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經國橋 | 電話: 03-550-4772

名稱 經濟部 找到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以下顯示 8 筆) (或要:查詢所有 經濟部)
公司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狀態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地下樓
01482764

臺北市大安區民炤里信義路3段41-3號9樓
01787371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峰堤路195號
02908991

新北市板橋區華德里四川路2段橋頭1號
03715705

臺中市潭子區潭秀里南二路17號
05781807

臺南市柳營區士林里柳營路二段99號
09578502

臺南市安南區媽祖宮里科技公園大道1號3樓
14931048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里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
20400200

登記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地下樓 | 統編: 01482764

登記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民炤里信義路3段41-3號9樓 | 統編: 01787371

登記地址: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峰堤路195號 | 統編: 02908991

登記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華德里四川路2段橋頭1號 | 統編: 03715705

登記地址: 臺中市潭子區潭秀里南二路17號 | 統編: 05781807

登記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士林里柳營路二段99號 | 統編: 09578502

登記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媽祖宮里科技公園大道1號3樓 | 統編: 14931048

登記地址: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里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 | 統編: 20400200

[ 查詢所有 經濟部 ... ]

在『行政院公報』資料集內搜尋:


與經濟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114年1月1日生效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結構型商品;年齡;投資風險;金融服務;期貨;選擇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2388302號主  旨: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華語;中文(華文);獎助學金(獎學金);外國留華學生(外籍學生,外國學生,外籍生);語文教育;大學校院(大學院校);華語中心;申請資格;課業成績(學業成績);遴選;交換學生(交換生)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5681A號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

交通部公告:採用「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二○二二年修正案」,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勞工(勞方,工人);船員(海員,水手);船員法;海事人員;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10號主  旨:採用「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二○二二年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依  據:船員法第八...

農業部令: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漁獲物;漁獲量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農漁字第1131537130號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附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部  長 陳駿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

環境部令:訂定「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部;投資;綠色產品(綠色產業,綠色行業);專戶;資本額;委託管理(託管);國家發展基金(國發基金);投資者(投資人);永續發展;淨零;節能減碳;綠色成長;加速器計畫(新創加速器);證券投資信託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071號訂定「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

農業部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7條附件15之2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檢疫;動物防疫;進口(輸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食品輸入檢疫;飼料;偶蹄類動物;瘋牛症(牛海綿狀腦病變,狂牛病,狂牛症,BS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WOAH);飼料;寵物食品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農防字第1131870310號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6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醫院之設立與擴充;許可制;病床;主管機關;審查審核;醫療資源;醫療制度;醫療區域劃分;南投縣;南投醫院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衛部醫字第1141660375號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部  長 邱泰源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證明書(證明文件);嬰兒(新生兒);產婦;胎兒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衛授國字第1140860041號修正「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   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醫院;資訊服務;雲端服務;轉型;政府補助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健保醫字第1140660415號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勞動部令:核釋「最低工資法」第7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最低工資法;審議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7533號  核釋最低工資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於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時,應符合該性別比例之規定。但因最低...

衛生福利部書函:更正第030卷第242期本部113年12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附表3之3、附表3之4、第7款附表7之3、附表7之...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事機構;預防保健;醫療及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醫藥費);健保特約;兒童;嬰兒(新生兒);孕婦;婦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健保IC卡)... | 衛生福利部書函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023A號主  旨:檢送「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第七款附表七之三、附表七之四、第十款...

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4年2月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管制藥品;藥品管制;藥品分級 |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院臺衛字第1141001411號主  旨: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生效。依  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事...

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考試院;行政院 | Keyword: 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獎章;獎勵;國家勳章;授勳;獎金(獎勵金);勳績撫卹金;公營企業(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遺族(家屬後代);勳章條例;獎章條例 | 考試院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0391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34192號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

內政部令: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結構;建築物構造;建築物設計;技術規範;混凝土;建材(建築材料);營建工程;工程品質;品質管制;建築物安全;結構安全;預鑄混凝土構材(預鑄構材);預鑄結構;預鑄屋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台內國字第11408004641號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部  長 劉世芳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內政部令: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結構;建築物構造;建築物設計;技術規範;混凝土;建材(建築材料);營建工程;工程品質;品質管制;建築物安全;結構安全;預鑄混凝土構材(預鑄構材);預鑄結構;預鑄屋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台內國字第1140800464號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部  長 劉世芳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9條之1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Keyword: 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結構型商品;年齡;投資風險;金融服務;期貨;選擇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2388302號主  旨: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華語;中文(華文);獎助學金(獎學金);外國留華學生(外籍學生,外國學生,外籍生);語文教育;大學校院(大學院校);華語中心;申請資格;課業成績(學業成績);遴選;交換學生(交換生)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5681A號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

交通部公告:採用「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二○二二年修正案」,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 | Keyword: 勞工(勞方,工人);船員(海員,水手);船員法;海事人員;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10號主  旨:採用「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MLC)二○二二年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依  據:船員法第八...

農業部令: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漁獲物;漁獲量 | 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農漁字第1131537130號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附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部  長 陳駿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

環境部令:訂定「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環境部 | Keyword: 環境部;投資;綠色產品(綠色產業,綠色行業);專戶;資本額;委託管理(託管);國家發展基金(國發基金);投資者(投資人);永續發展;淨零;節能減碳;綠色成長;加速器計畫(新創加速器);證券投資信託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1071號訂定「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

農業部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7條附件15之2修正草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檢疫;動物防疫;進口(輸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食品輸入檢疫;飼料;偶蹄類動物;瘋牛症(牛海綿狀腦病變,狂牛病,狂牛症,BS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WOAH);飼料;寵物食品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農防字第1131870310號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6條附表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院;醫院之設立與擴充;許可制;病床;主管機關;審查審核;醫療資源;醫療制度;醫療區域劃分;南投縣;南投醫院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衛部醫字第1141660375號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部  長 邱泰源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證明書(證明文件);嬰兒(新生兒);產婦;胎兒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衛授國字第1140860041號修正「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附「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   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Keywor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醫院;資訊服務;雲端服務;轉型;政府補助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健保醫字第1140660415號訂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基層醫療院所資訊服務系統雲端轉型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勞動部令:核釋「最低工資法」第7條第4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最低工資法;審議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7533號  核釋最低工資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於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時,應符合該性別比例之規定。但因最低...

衛生福利部書函:更正第030卷第242期本部113年12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附表3之3、附表3之4、第7款附表7之3、附表7之...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醫事機構;預防保健;醫療及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醫藥費);健保特約;兒童;嬰兒(新生兒);孕婦;婦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健保IC卡)... | 衛生福利部書函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023A號主  旨:檢送「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第七款附表七之三、附表七之四、第十款...

行政院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14年2月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管制藥品;藥品管制;藥品分級 |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院臺衛字第1141001411號主  旨: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生效。依  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事...

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考試院;行政院 | Keyword: 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獎章;獎勵;國家勳章;授勳;獎金(獎勵金);勳績撫卹金;公營企業(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遺族(家屬後代);勳章條例;獎章條例 | 考試院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0391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34192號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

內政部令: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結構;建築物構造;建築物設計;技術規範;混凝土;建材(建築材料);營建工程;工程品質;品質管制;建築物安全;結構安全;預鑄混凝土構材(預鑄構材);預鑄結構;預鑄屋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台內國字第11408004641號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部  長 劉世芳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施工規範...

內政部令: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結構;建築物構造;建築物設計;技術規範;混凝土;建材(建築材料);營建工程;工程品質;品質管制;建築物安全;結構安全;預鑄混凝土構材(預鑄構材);預鑄結構;預鑄屋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台內國字第1140800464號訂定「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部  長 劉世芳建築物預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