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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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PubGovName是環境部, Keyword是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噪音管制;證書費;收費標準;規費;數位化;空氣污染防治;電子證書;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從業人員(從業者);工程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 HTMLContent是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部 長 彭啟明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
MetaId | 154489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037&log=detailLog |
Chapter | 農業環保篇 |
PubGov | 環境部 |
PubGovName | 環境部 |
UndertakeGov | 環境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彭啟明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GazetteId | 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Inspector Certificate" |
ThemeSubject | 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Keyword | 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噪音管制;證書費;收費標準;規費;數位化;空氣污染防治;電子證書;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從業人員(從業者);工程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Category | 770(環境保護)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31(噪音管制);C2Z(其他) |
Service | E41(空氣及水質保護);E42(噪音管制)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7/type1/gov60/num23/Eg.htm |
HTMLContent | 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 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彭啟明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489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037&log=detailLog |
Chapter農業環保篇 |
PubGov環境部 |
PubGovName環境部 |
UndertakeGov環境部 |
Officer_name部長 彭啟明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GazetteId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Inspector Certificate" |
ThemeSubject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Keyword空氣污染(大氣污染);噪音管制;證書費;收費標準;規費;數位化;空氣污染防治;電子證書;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從業人員(從業者);工程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作者)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Category770(環境保護)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31(噪音管制);C2Z(其他) |
ServiceE41(空氣及水質保護);E42(噪音管制)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1/ch07/type1/gov60/num23/Eg.htm |
HTMLContent環境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彭啟明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