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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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PubGovName是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Keyword是審查審核;工廠(廠房);外籍移工;勞務輸出(勞工引進);工廠登記;申請資格;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發署);工廠管理輔導法;農民團體;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動災害);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 HTMLContent是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產永字第11301243370號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n....
MetaId | 154588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經濟部 |
PubGovName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UndertakeGov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Officer_name | 署長 楊志清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GazetteId | 產永字第1130124337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3 and 9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4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Pre-examination on Certain Factories Applying for Recruiting Foreign Labou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7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 | 審查審核;工廠(廠房);外籍移工;勞務輸出(勞工引進);工廠登記;申請資格;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發署);工廠管理輔導法;農民團體;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動災害);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
Category | 550(產業管理) |
Cake | J38(行政規則);711(工業政策規劃);966(外籍勞工) |
Service | 524(外籍勞工及看護)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4/ch04/type2/gov31/num8/Eg.htm |
HTMLContent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產永字第11301243370號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署 長 楊志清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引進移工者,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不包含曾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之業者。 (二)從事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所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本署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前項所稱農民團體,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指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三、本要點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 申請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間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送件至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四號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並以交郵日之郵戳認定申請日期。 九、經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資格者之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及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依據申請者所屬特定工廠登記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至一百十四年一月間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乘以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核配比率。 (二)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將依據下列要件優先核配予符合資格者: 1、提出申請時一併聲明移工居住地點未居住於特定登記工廠內。 2、申請日前二年內,工作場所未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 3、申請日前二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罰。 數申請者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優先分配資格時,以各申請者依前項第一款計算之核配移工人數數額,由高至低依序核配。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
MetaId154588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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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經濟部 |
PubGovName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UndertakeGov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Officer_name署長 楊志清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GazetteId產永字第1130124337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INDUSTR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MOE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2, 3 and 9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4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peration Directions of Pre-examination on Certain Factories Applying for Recruiting Foreign Labour"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7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Keyword審查審核;工廠(廠房);外籍移工;勞務輸出(勞工引進);工廠登記;申請資格;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發署);工廠管理輔導法;農民團體;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動災害);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
Category550(產業管理) |
CakeJ38(行政規則);711(工業政策規劃);966(外籍勞工) |
Service524(外籍勞工及看護)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4/ch04/type2/gov31/num8/Eg.htm |
HTMLContent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產永字第11301243370號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署 長 楊志清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引進移工者,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不包含曾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之業者。 (二)從事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所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本署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前項所稱農民團體,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指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三、本要點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 申請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間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送件至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四號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並以交郵日之郵戳認定申請日期。 九、經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資格者之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及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依據申請者所屬特定工廠登記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至一百十四年一月間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乘以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核配比率。 (二)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一千五百四十三名時,將依據下列要件優先核配予符合資格者: 1、提出申請時一併聲明移工居住地點未居住於特定登記工廠內。 2、申請日前二年內,工作場所未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 3、申請日前二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罰。 數申請者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優先分配資格時,以各申請者依前項第一款計算之核配移工人數數額,由高至低依序核配。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