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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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 Keyword是發展觀光條例;違法違規;裁處罰鍰;罰鍰額度;觀光遊樂業;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水域遊憩活動;遊覽車;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觀光旅館;國家風景區, HTMLContent是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部 長 陳世凱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 五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MetaId | 154586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235&log=detailLog |
Chapter | 交通建設篇 |
PubGov | 交通部 |
PubGovName | 交通部 |
UndertakeGov | 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 | 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GazetteId | 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8 of Article 12 of "Schedule of Penalties Applicable Under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ct" |
ThemeSubject |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
Keyword | 發展觀光條例;違法違規;裁處罰鍰;罰鍰額度;觀光遊樂業;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水域遊憩活動;遊覽車;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觀光旅館;國家風景區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
Category | 630(休閒觀光)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DD1(觀光旅遊服務);DDE(旅行業經理人、領隊、導遊人員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4/ch06/type1/gov50/num17/Eg.htm |
HTMLContent | 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部 長 陳世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 第 七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第 八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 十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第 十一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第 十三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第 十六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4586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235&log=detailLog |
Chapter交通建設篇 |
PubGov交通部 |
PubGovName交通部 |
UndertakeGov交通部觀光署 |
Officer_name部長 陳世凱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GazetteId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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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_Days(空) |
Title交通部令: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8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8 of Article 12 of "Schedule of Penalties Applicable Under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ct" |
ThemeSubject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
Keyword發展觀光條例;違法違規;裁處罰鍰;罰鍰額度;觀光遊樂業;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水域遊憩活動;遊覽車;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觀光旅館;國家風景區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
Category630(休閒觀光)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DD1(觀光旅遊服務);DDE(旅行業經理人、領隊、導遊人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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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附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 部 長 陳世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 第 七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第 八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 十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第 十一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第 十三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第 十六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