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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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條文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者(投資人);基金募集及銷售;交割戶;股票申購,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主任委員 彭金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MetaId | 154611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531&log=detailLog |
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條文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ublic Offering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by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s" |
ThemeSubject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
Keyword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者(投資人);基金募集及銷售;交割戶;股票申購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4/type1/gov36/num9/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 二、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4611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531&log=detailLog |
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條文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ublic Offering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by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s" |
ThemeSubject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
Keywor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者(投資人);基金募集及銷售;交割戶;股票申購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
Category540(金融保險)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484(證券服務事業) |
Service(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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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97號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 彭金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 二、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