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6條之1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6條之1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PubGovName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Keyword是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業(證券商);海外基金(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業機構投資人;申報;高資產客戶, HTMLContent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
MetaId | 15459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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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 財政經濟篇 |
PubGov | 金管會 |
PubGovNam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 | 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6條之1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4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which stipulates relevant rules that securities firms meeting the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6-1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may accept orders to trade offshore funds that are not 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type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8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Keyword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業(證券商);海外基金(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業機構投資人;申報;高資產客戶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證券商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同業公會申報。 二、證券商得依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前點第三款所定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向同業公會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二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
Category | 540(金融保險) |
Cake | J38(行政規則);482(證券商管理)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4/type2/gov36/num13/Eg.htm |
HTMLContent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 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證券商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同業公會申報。 二、證券商得依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前點第三款所定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向同業公會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二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
MetaId15459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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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財政經濟篇 |
PubGov金管會 |
PubGovNam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UndertakeGov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彭金隆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GazetteId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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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6條之1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TitleEnglish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4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which stipulates relevant rules that securities firms meeting the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6-1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may accept orders to trade offshore funds that are not 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type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8th,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Keyword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證券業(證券商);海外基金(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業機構投資人;申報;高資產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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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證券商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同業公會申報。 二、證券商得依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前點第三款所定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向同業公會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二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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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4/type2/gov36/num13/Eg.htm |
HTMLConten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一、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符合本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之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證券商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同業公會申報。 二、證券商得依本規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應依前點第三款所定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向同業公會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二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件(請參見PDF) |